一、二手房买卖合同毁约责任应承担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即违约方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种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即违约方根据守约方的要求,按照合同的约定,能够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的,要尽量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即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一般就是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取证的材料有哪些?
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2、房屋买卖协议条款不明(或不全)的,还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定金、价款、交付时间、交付办法等证据。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优先权人放弃优先的证据。
4、买主搬入所买房屋居住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修缮、改变房屋结构等证明。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 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也是由双方协商好而签订的,但如果一方产生了毁约的情形那么必定就会承担违约的责任,对于应如何处理就要看双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只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制之内,这都是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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