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回避的的规定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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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回避的的规定包括什么

一、行政诉讼回避的的规定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诉讼都公开审理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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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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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老公涉嫌了危险驾驶被行政起诉了,现在官司准备在一个星期后开审了,我想知道行政诉讼代理人回避情形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我们代理人需要回避吗?谢谢
[律师回复] 第
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法院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
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1.城市流浪人员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情况,应由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无名氏与青岛君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城市流浪人员遭受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等情况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流浪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维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代理材料的,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先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代理材料,未提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法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
3.与当事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丁洁群与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与其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4.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还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顺和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雷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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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理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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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他前两天设计一个行政案件,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却突然要求我叔叔进行回避,但是我叔叔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所以他现在想问一下。行政回避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回避程序如下: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请求回避处理本案的恳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自行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恳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可以提出回避恳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恳求,应当以书面情势,并阐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恳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恳求的,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
为了确保行政效率,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由于自行回避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动,因此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有懂得回避情况必要地,也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决定。回避恳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况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 应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况不存在的,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对于此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断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断本案的行政程序。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恳求,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申请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创造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情势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况存在的证据材料,送至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艰苦的,也可以口头情势提出,招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制成笔录,与当事人书面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当事人在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但这并不影响他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审查应当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审查期限一般也以三天为限,如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决定做出适当的延伸决定。但延伸期限不超过三天。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束案件的处理,并及时移交至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断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断本案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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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回避对象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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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政诉讼诉讼主体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一)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行政诉讼中,要注意以下情况下原告的确定:
1)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讼。
3)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4)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合伙企业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7)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可以依职权指定。
8)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9)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10)非国有企业被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讼。
11)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讼。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提讼的,是共同原告。
13)如果在诉讼进行中,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告的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更换时,应向人民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继续参加诉讼;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继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
(二)被告
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或履行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服提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5) 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6) 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
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的,应以该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也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 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
) 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为被告。
8) 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非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作出决定的为被告,非不能当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民可以通知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0)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提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人民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三)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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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的对象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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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当回避的人员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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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一般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规定
1、申请回避的期限。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活动的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笔者认为,此条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及精神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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