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解决途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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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解决途径是“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的原则来进行,如果说现有的民间借贷类型的案件证据没有办法进行查清楚。那么就应当等到刑事类型的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之后再次的进行判决。
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解决途径是什么?

一、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解决途径是什么?

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解决途径是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二、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关于民事帮我就帮问题时常会掺杂到一些刑事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民间借贷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非法集资的情况,现有的证据不能够查明民事案件事实的时候,可以等到刑事案件结果出来之后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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