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劳动合同能不能走人
(一)由于用人单位原因:
1.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4.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于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依据上述第1项所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在试用期内以外,在其他条件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签了劳动合同直接走人会怎么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直接走人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也有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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