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合家庭的房产继承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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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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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新组合家庭的房产继承是有遗嘱的就会按遗嘱来进行分配,而对于没有遗嘱的就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者就会按平均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处理这笔遗产。
重新组合家庭的房产继承是怎么样的?

一、重新组合家庭的房产继承是怎么样的?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

2,再婚(组合)对象作为夫妻财产的共有人,首先享有该房产一半的产权;

3,剩下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其配偶、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

4,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遗产;

5,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二、房屋遗嘱继承过户的流程主要是什么?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

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费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民法典》,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新组合的家庭的房产继承与其它的一样,只要这个房产有自己个人的份额在里面那就有权利进行分割,从而会按照被民法典的条款来进行处理,但在办理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属于继承者才会有权利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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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子女有继承权吗
重组家庭的子女, 只要孩子们和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
就有继承的权利。所以说只要是具有抚养关系的,不管是亲生的还是领养的,都是具有继承权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将这个搞清楚,然后按照遗产分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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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不能。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此时已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所以该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时不能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诉讼中止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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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在重组家庭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就可以继承遗产,除非继父母在遗嘱中把遗产给了亲生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规定的也很明确,但即便有扶养关系,继父母立遗嘱是也不是必须要给继子女留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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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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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财产继承规定是什么?
重组家庭财产继承规定是第一顺序依然是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当然重组家庭,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比如说经常性的居住在一起,是可以发生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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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债务重组什么情况下是不是重新重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家庭重组是单亲家庭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单亲家庭是指至少有一个孩子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还有一种从家庭经济评价角度的定义为:一个收入单位其中只有生亲或养亲带着需要抚养的在学或学龄前子女。
2、所谓单亲家庭是指夫妻离异、一方死亡、夫妻分居等形成的由子女和其中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所有单亲家庭中尤以离异单亲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危害最大。
3、所谓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未婚先孕等或者构成家庭主体的成员不齐全的家庭.由母亲或父亲单个抚养的孩子即为单亲家庭的子女.近年来随着离婚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新入校的大学生中单亲家庭的学生逐年增加。
4、所谓单亲家庭是指没有丈夫但可能有18岁以下孩子同住的单亲(母亲)家庭.各族裔间的单亲家庭比例不尽相同.以纽约州为例亚裔中单亲家庭比率仅为4。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母亲(或父亲)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的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到已占家庭总数的13.4.单亲家庭的主体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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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的子女如何继承遗产
再婚后的子女继承遗产,首要考虑遗嘱的有效性和是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有有效遗嘱则按遗嘱分配,无遗嘱或无效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律上等同于亲生子女,有权继承;否则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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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组家庭算不算单亲家庭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单亲家庭是指至少有一个孩子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还有一种从家庭经济评价角度的定义为:一个收入单位其中只有生亲或养亲带着需要抚养的在学或学龄前子女。
2、所谓单亲家庭是指夫妻离异、一方死亡、夫妻分居等形成的由子女和其中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所有单亲家庭中尤以离异单亲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危害最大。
3、所谓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未婚先孕等或者构成家庭主体的成员不齐全的家庭.由母亲或父亲单个抚养的孩子即为单亲家庭的子女.近年来随着离婚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新入校的大学生中单亲家庭的学生逐年增加。
4、所谓单亲家庭是指没有丈夫但可能有18岁以下孩子同住的单亲(母亲)家庭.各族裔间的单亲家庭比例不尽相同.以纽约州为例亚裔中单亲家庭比率仅为4。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母亲(或父亲)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的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到已占家庭总数的13.4.单亲家庭的主体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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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房产公证后能重新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除非公正程序本身存在可以推翻的理由,否则公证具有很高的效力,依据相关法规,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
但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产权变更登记以所有权证为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或者重新办理公证,单方行为无效。
公证有两种情况:
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
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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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离婚后女方重新组建家庭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则抚养方可以提讼,如果后还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可以向一审申请,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1.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3.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4.民事状一式两份。
5.预交案件受理费。
写好状提交到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时间是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开庭审理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要在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2)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4)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委托外地代为询问证人
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5)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
(6)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
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7)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
向勘验人发问
(8)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9)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10)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未能查
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
(11)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
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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