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企业年金是遗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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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企业年金是遗产,企业年金的继承,职工死亡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企业年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也可以选择其他方法领取。

职工企业年金是遗产吗?

一、职工企业年金是遗产吗?

关于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的继承,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和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结合本案情况,并无指定受益人,故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被继承人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由此可知,此笔养老保险金为其个人遗产。

二、企业年金怎么领取

一次性领取。对于出国定居、死亡的情况,一般都是要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领取的方法。

1、按月领取。职工退休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就是根据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和滚动总额,折算出按月领取时间和金额。这种方法和养老金一样,可以作为每月薪金细水长流,直到资金发完为止。

一旦选择这种领取方法后,不可以再次变更。

2、投资养老保险产品。就是将职业年金转化为养老保险,在退休的时候,职工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一次性投资养老金。也是按月领取,好处是可以享有保险产品上的资金增长。

这种领取方法确认后,也是不可以变更的。

3、职工死亡企业年金的领取方法。企业年金账户可以继承,就是当职工死亡后,养老金可以由他的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领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保障,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当然仍在职或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不领取。

5、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他是解决城镇职工养老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好处,一是企业缴纳不超过工资8%的部分作为福利发放,二是自己缴纳的部分有储蓄的功能,三是托管公司的收益又称为增值的一部分。企业年金的提取方式也有多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职工退休后,可以根据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和滚动总额按月领取,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一次性投资养老金,职工死亡企业年金账户可以继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生活没有保障,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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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1997〕114号、2002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2008年8月15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
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
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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