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集资罪怎么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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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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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数额巨大的或者存在严重情节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集资罪怎么量刑?

一、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集资罪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非法集资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事实后果,一般表现为对公众的存款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涉及到具体的犯罪事实情况,还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后进行处理,特别是量刑的相关标准,以及追诉的标准是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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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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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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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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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涉嫌非法集资担保无效吗
在犯罪嫌疑人都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的情况下担保合同肯定是无效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附合同,主合同无效附件合同就一定是无效的。担保人如果也知道犯罪嫌疑人签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集资,那么担保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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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情节轻,是可以争取缓刑的,以下是缓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犯罪情节比较轻而且有悔过表现,
其次量刑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不能存在上述的四种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处罚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刑期规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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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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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量刑证据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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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后有可能还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存异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无罪的,主要就是因为相关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之下相关的人员仍然是存在着犯罪的前提的,如果事后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可能还是会被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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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山非法集资嫌疑人现如今已经落网了。中山森财公司以每周期80%高回报率作为诱饵,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群众参与投资,一个多月时间就非法集资了近2000万元。石岐警方近日向媒体通报称,警方成功破获中山市森财公司特大非法集资案,抓获余某均等犯罪嫌疑人40名,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现场缴获赃款现金600多万元人民币。
  今年6月上旬,石岐警方侦查掌握一条重要线索:辖区某花园酒楼有人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警方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展开侦查,摸清了涉嫌非法集资的中山市森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的运作结构、主要骨干成员及公司注册地址、营业地址等信息,并围绕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展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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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警方为现场122名受害人制作报案材料,收集森财公司余某均等人犯罪证据。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均等39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各派出所已接到100名投资人的报案,还陆续有受害群众到派出所报案。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石岐警方介绍,中山市森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财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14天为一个周期,周期投资回报率高达80%,吸引了来自广东、广西、河北、安徽等全国各地的群众参与投资。森财公司接受投资的账单显示,5月15日开始营业至6月20日的35天内,该公司已接受1500多人次投资,其中有部分人进行多次投资,投资额近2000万元。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余某均,其于5月上旬众筹18.5万元注册成立中山市森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募工作人员,虚构投资项目进行招商,然后通过微信群和现场推介、互相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14天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投资回报率高达难以置信的80%,诱骗市民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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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量刑案例存疑辩护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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