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长春本地一家从事工程转包业务的企业,承接了一处回迁安置项目的土建施工环节,项目几经流转后,最终由一名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现场作业。项目施工期间,这名实际施工人因个人原因处于服刑状态,专门委托授权代理人和企业对接结算工作,双方共同签署了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确认项目审定总造价为21822671元。后续双方就剩余工程款支付产生分歧,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欠付工程款,同时以两家关联企业为家族持股、人员交叉任职为由,主张两家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要求关联企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完成完整对账,结合结算协议、授权手续、收款收据及合同约定,没有准许对方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参照合同约定对管理费、税金、各类代付扣减项目逐项核算,最终判决企业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53928.58元及对应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实际施工人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实际施工人不服结果提起上诉,提出多项抗辩主张:认为企业未实际开展管理工作,不应扣除5%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一审税金计算存在重复计取、税率认定错误;同时坚持主张两家关联企业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面对对方多点零散的上诉主张,当事人作为应诉方,需要逐一回应每一项上诉理由,同时防范造价鉴定启动带来的付款风险,举证压力较大。"
"张佳伟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201200910289770,在工程商事纠纷领域拥有十余年实务经验。接受二审委托后,律师首先完整复盘了一审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施工合同、转包协议、授权委托书、竣工结算造价协议、对账笔录、收款收据、工商档案资料,逐条拆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梳理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的争议焦点,确定二审整体应诉思路。随后律师围绕上诉意见分类归集证据材料:调取实际施工人出具的完整授权文件,证明代理人有权代表其办理结算;整理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履职证据,证明企业实际投入了项目管理;调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收款收据,证明该笔费用已经由对方委托人员实际领取;梳理两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明确区分关联关系与法人人格混同的证据边界。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规则,律师搭建了四层答辩逻辑:第一,授权代理人签署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排除工程造价鉴定;第二,转包合同虽属无效,但企业存在实际现场管理投入,管理费、税金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予以扣减;第三,安全文明施工费已经由对方委托人员领取并出具收据,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第四,仅存在股权、人员关联,不满足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要件,关联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律师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向合议庭还原结算、对账的完整过程,阐释各项扣减项目的事实及合同依据,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进一步强化说理。"
"这类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实务中存在几个常见争议要点:一是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管理费能否扣减。如果转包方确实派驻人员开展了现场管理,即便合同无效,也可以参照约定主张扣除相应管理费,不会直接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全额退还管理费的诉求。二是授权委托结算的法律效力。实务中经常出现实际施工人因服刑、外出等原因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后又以本人未亲自签字为由推翻结算结果。只要授权委托手续完备,明确授权范围包含结算、对账,代理人签署的结算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就具备法律约束力,法院一般不会随意启动工程造价鉴定,避免拉长诉讼周期、增加付款方的成本风险。三是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仅以股东亲属持股、人员交叉任职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达不到法定举证标准,需要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等核心事实,才能要求关联主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张佳伟律师同时担任吉林省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长春市律师协会福利与文体专门委员会主任,深耕公司商事、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多年,曾为多个大型文旅、商业项目提供全流程合规法律服务,也长期处理重大商业诉讼案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元化的专业团队,面对复杂工程纠纷时,可根据案件事实匹配对应领域的律师组建专案小组,依托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类案研究,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抗辩思路。"
"工程结算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重视授权委托文件、收款收据、对账确认凭证的留存,每一笔款项扣减都要做好书面记录。即便一审取得有利判决,也不能忽视二审应诉的准备工作,避免一审成果因应诉疏漏出现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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