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74人
专家导读 专利侵权的认定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制定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的话就是看相关的技术特征是否完全吻合,或者说技术特征不全部吻合的,但实际上是将专利的技术进行分解的,也构成专利权侵权。
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有哪些

一、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有哪些?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基础的一个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对于该原则我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理解:

(1)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被控物或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物或侵权方案具备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创新的部分,此时也属于侵权。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请新的专利

2、等同原则

多数情况下,专利侵权适用的是这个原则。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虽然不完全具备其全部技术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例如,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此种情况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权。

3、多余制定原则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必须是与专利目的无关的次要部分,但是这种区分具有很大难度,所以在适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又称审批过程禁反言,是为了限制等同原则而出现的,即指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释,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侵权的判定原则比较多,整体而言,并不是说核心技术完全相同才能构成专利权侵权。司法实践中判定专利权侵权时,最常用的原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要先由知识产权总局来认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3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34****16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1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4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2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5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5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7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7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0****8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8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5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7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则。1、折衷原则:对于发明专利来讲,如果要进行大范围的公开,必须要遵守公开权利要求书,因为在公开权利要求书当中,对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有具体的规定。2、多余指定原则。3、等同原则。4、相同原则。5、禁止反悔原则。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朋友自己发明的专利现在被人给侵占了,准备去申请认定,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原则呢?
[律师回复]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何种情况下被控物为不侵权。在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被控物不侵权。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消火栓保护筒,具有进水管、出水管,其特征在于:筒体为玻璃钢制成,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通过密封圈连接在一起。
被控物的筒体由玻璃钢制成,也具有进水管和出水管,但是筒体和进水管和出水管之间直接焊接成一体,没有密封圈这个结构,由于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个特征,所以被控物不构成侵权。在做出不侵权决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如前举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例子,进水管、出水管就属于前序部分的特征,该特征为现有技术部分的特征,“其特征在于”后面的特征就属于特征部分的特征,有的时候,在被控物缺少前序部分的特征时,也可能构成不侵权。
等同原则编辑
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中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中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中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1853年的威南诉丹麦德一案是美国最早使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的案例之一。威南设计了一种呈圆锥形的,可以平均分配压力的车厢,该车厢获得了专利。丹麦德设计了一种车厢,该车厢的车厢上部呈八角形,下部为到金字塔形。威南诉丹麦德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为,威南的专利权利要求规定车厢为圆锥形,丹麦德设计的车厢不是圆锥形,所以侵权不成立。美国最高院认为,专利权人不可能造出一个绝对的圆锥体;如果被告的车厢的形状已经与圆锥体足够接近,它的功能和效果和专利基本一样,法院应该判定专利侵权成立。鉴于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法院应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这种特别措施后来被称为等同原则。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美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法院根据等同原则判专利侵权成立。法院在判决中写到“法院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从判决中可以看到,美国法院最设立等同原则的初衷是防止被告照搬照抄专利,以做非实质性改动来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引申出一个问题,在被告没有进行抄袭的情况下,能否适用等同原则。多数国家的法院都自动适用等同原则,而不考虑被告是否有抄袭行为,中国也采用此观点。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等同原则的本意在于公正合理的对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文字,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不以被告故意为前提条件,如果认定抄袭后才能够适用等同原则,无疑等于承认了故意为专利侵权的前提条件。
1983年休斯航空公司诉政府一案中,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一次将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休斯航空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有两项技术特征,一个是位于卫星上把卫星运行姿势的有关数据传送给外部控制系统的装置,另一个是位于卫星上用于从外界接收调整卫星运行姿势的信号装置。一审判决认为,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及其等同物,因此不构成侵权。二审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被控物都具有喷气式发动机、日光感应器和无线电器械,区别在于被控侵权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来取代权利要求规定的两种装置,一审法院关于只有被控物具备了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或等同物时,才算侵权的观点是错误的,法院应该把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和整个被控物进行比较,如果被控物用大致相同的方式、完成大致相同的功能、并且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法院就应该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联邦上诉法院把“整个专利发明”和等同原则联系在一起,并且明确指出,即使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规定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的时候,专利侵权也有可能成立。
这个判决体现出的最重要的思想就是,等同是指整体等同,而不管被控物中是否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这种思想无疑是对专利权人是有利的,但同时这种思想又带来了另外的问题,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会使专利的保护范围变得模糊不清。因为正常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的各个特征共同构成了权利的保护范围,被控物具备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或者等同物才能够构成侵权,而适用这种思想进行侵权判定,可能被控物缺少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特征仍能构成侵权,公众会变得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1987年的潘沃特公司诉威兰德公司一案中,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中对等同原则做了与前一个介绍的判决不同的论述。潘沃特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个自动分类机,包括:
1、根据被分选物的重量发出相应信号的电子秤量装置;
2、用于预定基数的第一基准信号装置;
3、用于比较电子秤量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一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一比较装置;
4、根据被分选物的颜色发出相应信号的光学探测装置;
5、用于比较光学探测装置所发出的信号和第二基准装置的预定基数的第二比较装置;
6、根据被分选物的位置变化发出相应信号的里程装置;
7、根据里程装置和第二比较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在电子称量装置与光学探测装置之间传送过程中的位置变化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
8、根据里程装置、第一比较装置和第一位置指示装置所发出的信号,连续指示被分选物被称量后位置变化的第二位置指示装置;
9、根据第二位置指示装置决定被分选物类别的卸货装置。“专利说明书显示权利要求所规定的各个装置构成了一个封闭式的电路系统。被控物用一个计算机程序代替了这个封闭式电路系统。一审法院认定,被控物不具备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指示功能或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潘沃特公司上诉时提出,一审法院把权利要求所规定的技术特征和被控物逐一进行比较,这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错误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被控物以几乎同样的方式,完成几乎同样的功能,并且达到几乎同样的效果,根据等同原则,侵权有可能成立。这个原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以忽略掉权利要求里的某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法院必须把每一项技术特征都视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每一项技术特征都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原告必须证明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它的等同物都在被控侵权物里存在后,法院才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在这个案子中,被控物没有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谓的第一位置指示装置和第二位置指示装置,也没有贮存和传递被分选物位置变化数据的功能,而是使用计算机把被分选物的颜色和重量的数据贮存起来,加以分析,由于被控侵权物不具备原告专利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等同物,专利侵权不成立。
在该判决做出后,美国的专利界最初以为那种“整体等同”而不管是否具备每一个专利特征的判定方法将不再适用,但是在此之后,美国仍然有“整体等同”而缺少专利特征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例出现,也就是说在美国,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仍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在美国的专利界,还有一种观点是,两种适用等同原则的方法是可以并存的,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决定采用哪一种方法。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53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原则有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侵权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连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均相同; 
(2)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所谓完全相同,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在侵权物中可以找到每一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述概念,侵权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则是上述概念下的具体概念,亦属于技术特征相同;
(4)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际上是用实质相同的方式或者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了属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代替(侵权物)与被代替(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某些行为而不能主张某些权利,以损害他方利益。在专利领域,如果说等同原则可能扩张了专利权人的利益,那么,禁止反悔原则则是对等同原则的某种合理限制(但并非否定等同原则),从而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专利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责任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对于原告来说的话,首先是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着过错行为,而且有损害的事实,并且所导致专利侵权损害事实与原告的过错有直接的关联性。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全部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其中全面覆盖原则是最常用的,用于专利管理机构及法院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中,侵权的形式包括字面侵权、特征数量侵权等。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你好,我哥哥的专利,前段时间侵权了,我哥哥他并不知道,他之前是侵权的,现在我哥哥他很担心,所以我哥哥他现在想让我帮他咨询一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二、等同原则
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三、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献原则
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十多年后,专利权人发现另一种结构反而更好,于是想通过再颁发程序寻求对该结构的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该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要求保护某一种装置,但对于从专利表面来看非常明显的其他装置没有要求保护,从法律上看,没有要求保护的就捐献给了公众,除非它及时请求再颁发并证明没有请求保护其他装置完全是出于疏忽、意外或错误。“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3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的判定在私发实践中是一个难点问题,目前使用最多的原则标准有两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其中全面覆盖原则是基本的原则,是优先适用的原则标准。等同原则是在全面覆盖原则之后、作为情况补充判定的标准。
10w+浏览
知识产权
我一个朋友他现在就是因为自己的权利,被受到侵犯好像是因为一般图书被别人拿去直接出版了,他现在完全不知道侵犯专有出版权的认定原则有哪些,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90quot;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侵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一的采用某一种归责原则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在立法上当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主。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转移等方式,由原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而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权利人尽到合理的保密义务,此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在推定被控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还应区别被控侵权人的注意义务,若被控侵权人没有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构成重大过失若被控侵权人违反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则是具体的轻过失若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是抽象的轻过失,相应地被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应较低。但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使第三人承担保密义务的,应当执行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告应当释明属于商业秘密,并证明自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而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同时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即使用或披露相同或一致的商业秘密)或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被告则需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专利 > 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原则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