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退侦的案件一般都会判刑?
被退侦的案件不是都会判刑,具体案件需要根据法官判断来进行。一般而言,单人单案,拘留期限最多可以到七天,七天后由公安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会在七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不批捕,公安必须马上释放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如批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也就是说,侦查部门必须在两个月内查明事实并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在两个月的侦查期限届满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如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依法提起公诉。
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时间以一月为限,次数以两次为限,也就是说,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只能有两个月。在补充侦查完毕后,不管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必须移送检察院起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通过庭审,由法院判决罪重罪轻和有罪无罪。
二、补充侦查的分类是怎样的?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之下,是可以移交给检察机关来进行审查起诉的,如果有一些案件确实比较模糊,证据不足,会被退回补充侦查,所以在这个阶段的案件都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会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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