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物流企业时达成口头及书面约定,原告出资对应企业15%股权,该部分股权登记在被告一名下,原告作为隐名股东享有对应投资权益。后续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原告将该部分隐名股权作价262500元转让给被告一,双方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与日万分之五的逾期罚息条款。但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反而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的全部股权,包含代持原告的15%部分,过户至被告二名下。原告多次催讨转让款均无进展,拟提起诉讼维权时,又面临庭审中被告一直接主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虚假文书、被告二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的双重抗辩。"
"拥有两年多基层法院工作经历的唐子杰律师,第一时间从裁判者视角反向拆解案件核心矛盾,没有局限于单一股权转让合同的字面内容,而是先梳理全流程商事文件脉络,避免遗漏影响事实认定的关键材料。作为长期深耕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从业者,唐子杰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调取《股东合作协议书》、原告出资转账凭证、《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书》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全套文件,搭建起覆盖原告实际出资、隐名持股关系合法有效、股权转让系全体股东合意达成、被告一擅自完成全部股权过户事实的完整证据闭环,将此前分散的交易细节全部固定为可被法庭采信的书面证据。"
"针对被告一提出的“转让协议系虚假文书”核心抗辩,唐子杰律师依托自身在证据链把握层面的审慎判断能力,当庭逐一核对协议签署页全部签字样式、在场股东的见证记录、协议内附带的款项支付节点与此前多轮磋商的细节对应关系,结合多份此前签署的书面文件内容互相印证,直接驳斥了被告一主张的虚假交易说辞,让该抗辩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无法得到法庭采信。"
"执业于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的唐子杰律师,并未仅满足于推翻对方的不合理抗辩,在梳理诉求合法性的过程中,主动调整原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过高罚息标准,没有按原条款直接提出主张,而是按照当前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计算逾期利息,兼顾了原告诉求的合法性与后续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因部分诉求超出司法保护范围被直接驳回,影响整体债权主张的推进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有着多家本地建设、地产、矿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的唐子杰律师,处理过大量商事主体之间的交易纠纷,对这类跨主体的股权流转规则十分熟悉。针对被告二提出的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担责的答辩意见,他精准运用法理向法庭厘清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约主体仅为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并非该协议的相对方,原告此前要求其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该部分诉求的法律风险,避免当事人因不被支持的诉请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
"最终法庭经审理认定,案涉《股东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股权代持协议书》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全部合法有效;被告一辩称合同虚假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一受让股权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构成违约,应当足额支付262500元转让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罚息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年利率4.35%的四倍即月利率1.45%计算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一承担,若被告一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全部股权转让款本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权益均通过司法裁判得到确认,实现了投资权益的完整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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