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就卡在这个点上:劳动者通过微信群招聘入职,在建筑项目上担任资料员,双方实际建立了用工关系,但自始至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时,单位拿出一份自制的劳动合同催签通知书,称已经多次催促,是劳动者本人拒绝签署,因此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同时单位还拿出内部工资核算表,主张实际工资标准远低于招聘时公示的数额,试图压低计算基数。
要在这类案件中支持劳动者的二倍工资请求,需要把法律规则拆成几个清晰的构成要件逐一核对。首先,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基础,这一点需要结合招聘信息、实际工作内容、工资发放记录来确认。其次,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期限未签订,原则上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第三,用人单位如果主张是劳动者拒签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就必须满足严格的证据要件:一是用人单位确实做出过明确的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这个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送达给劳动者,三是劳动者确实存在拒绝签署的行为。只有这三点同时满足,用人单位的抗辩才能成立。第四,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双方实际约定的月工资标准确定,计算区间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到实际补签或劳动关系结束时截止,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单方压低工资数。
陕西英培(府谷)律师事务所的马海清律师代理本案劳动者一方后,没有纠缠于“谁对谁错”的情绪判断,而是把每一项构成要件和在案证据逐一对应核对。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拒签”抗辩,她首先核查了那份催签通知书的送达情况:单位只提交了自行制作的通知书文本,却拿不出快递签收记录、微信送达截图、劳动者签字回执等任何能够证明这份通知已经实际送到劳动者手中的证据。按照构成要件的要求,单方面制作、未有效送达的内部文书,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签的事实,这个核心抗辩从证据层面就不成立。
紧接着核对工资标准这一要件,用人单位提交的内部核算表属于单方制作的材料,没有劳动者的确认签字,不能直接作为工资标准的依据。马海清律师梳理了当初的微信群招聘公告、劳动者实际领取工资的领款凭单,形成前后呼应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在入职时已经明确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这个标准才是计算二倍工资差额的合法基数。最后再核对二倍工资的计算区间,结合实际入职时间逐一核算应计的出勤天数,准确算出应支持的差额数额,没有超出法定范围主张,也没有遗漏劳动者应得的部分。整个证据组织过程没有依赖劳动者本人出庭陈述,而是把微信招聘记录、工资领款凭证按证明力分层排列,形成完整的事实链条。
仲裁庭审理后,没有采纳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拒签”抗辩,理由正是单位无法证明催签通知书已经有效送达劳动者;同时采信了招聘公示的月工资8000元标准作为计算基数,最终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10元。这份生效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权益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这类劳动争议中,很多人容易被“单位说员工拒签”的说法带偏,直觉上觉得单位已经发了通知就完成了责任,但法律判断从来不是看表面上有没有这份文书,而是看每一个构成要件是否都有对应的证据支撑——通知有没有送达、劳动者有没有拒签、工资标准是哪一份材料确定的、计算区间有没有超出法定范围。只有把这些要件逐一核对清楚,代理意见才能够落在裁判者真正关注的事实与证据之上,而不是停留在情绪层面的争论。
扎根府谷本地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马海清律师还承担着府谷县调解员协会会员、府谷县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长期处理劳动用工、婚姻家事、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类的常见案件,习惯在每一起案件中把法律要件拆解开,和手里的证据逐项对照,不做脱离事实的主张,也不遗漏法律明确规定的权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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