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府谷县,曾经发生过一起由马海清律师处理的典型案例。本案当事人早年就存在精神异常表现,曾因幻觉、妄想谎称家人被绑架,家属及时将其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然而,当事人趁医护和家属看管不备,擅自逃离了医院。之后,当事人在外实施了严重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出逃后,在路上持尖锐玻璃刀片抢走他人机动车,驾车行驶途中还故意别停陌生路人车辆,手持玻璃凶器威胁、刺伤被害人,甚至拉扯被害人意图将其拖拽下车,其行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案发后,警方迅速开展抓捕行动,并在次日凌晨将当事人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办案民警在讯问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精神状态极度不稳定,肆意辱骂、对抗办案人员,完全无法正常开展讯问工作。受疫情影响,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再次将其送往专业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多份诊疗记录证实,当事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完全丧失了辨认、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
当事人家属委托榆林府谷县马海清律师全程处理本案法律程序。马海清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接公安、检察院办案人员,调取了全部讯问笔录、抓捕记录、两家精神病医院完整诊疗病历、事发前家属送医记录等全套材料,并仔细梳理了完整时间线,发现当事人案发前已确诊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出逃作案全程受精神幻觉支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进入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马海清律师重点围绕三大核心点开展代理工作。一是完整还原当事人既往精神病史、多次住院治疗记录,以此证明其长期患病基础,这符合相关法律对于认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需要参考其病史的原则。二是结合抓捕、讯问时当事人异常的精神表现,佐证其作案时无自主辨识能力,就像本案中当事人在讯问时的极端不稳定状态,能够反映出其当时的精神状况。三是阐述当事人具有人身危险性,普通看管无法约束,长期专业强制医疗是兼顾社会安全与当事人救治的最优方案。
庭审中,马海清律师提交了全部诊疗书证、办案笔录作为佐证,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完整阐述代理意见,说明当事人因严重精神病实施暴力危害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存在持续社会危险性,应当实施强制医疗。最终,法院全面核查全部病历、侦查材料,采纳了马海清律师的全部代理观点,认定当事人作案时精神病发作,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当事人无需服刑,将长期在专业精神病医疗机构接受规范治疗,既规避了再次伤人的风险,也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持续精神救治。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涉及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在实务中的一般认定标准是非常严谨的。首先,要通过专业的医疗诊断和鉴定,确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是否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通常需要多份诊疗记录、专业的精神司法鉴定等作为证据支持。其次,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当事人在作案前后的精神表现等,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如果当事人确实因精神疾病而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存在社会危险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适用强制医疗措施。这种措施一方面保障了社会公共安全,避免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另一方面也为精神病人提供了专业的治疗和管控,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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