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劳动争议中,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归责主体"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性质认定,直接决定劳动者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也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榆林府谷县马海清律师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没有将辩护思路停留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表层争议上,而是围绕用人单位的核心抗辩,逐层拆解行为性质。
首先看用人单位所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马海清律师核查全部在案证据发现,单位提交的催签通知书是自行制作的内部文书,既没有向劳动者邮寄送达的物流记录,也没有通过微信、短信告知的沟通凭证,更没有劳动者签收的回执材料。从行为性质上看,这份单方制作的文书从未到达劳动者手中,根本不产生有效送达的法律效力,所谓"劳动者拒签"的事实缺乏最基本的证据支撑,不能等同于单位已履行法定督促签约义务。
其次看工资标准的性质认定。单位拿出的内部核算工资表是自行制作的材料,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也没有此前历次发薪的对应记录支撑,属于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月工资标准的依据。而微信群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单位面向不特定劳动者作出的公开要约,其中明确标注资料员岗位月工资8000元,劳动者正是基于该招聘信息入职,结合留存的工资领款凭单,可以印证双方当初就月工资标准达成的一致约定,这一约定的证明效力远高于单位单方制作的内部核算记录。
最后看二倍工资的计算区间性质。马海清律师对照劳动者实际出勤的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梳理出准确的入职时间与用工时长,按照法律规定的起算节点,核算出符合实际的二倍工资差额,避免因时间节点计算偏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梳理完这些事实与法律定性的对应关系后,马海清律师整理形成了完整的书面代理意见,将微信招聘记录、工资领款凭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分层组织,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庭审质证环节,代理律师针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催签通知书,重点指出该文书缺乏有效送达的关键环节,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拒签"的依据;同时针对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抗辩,用招聘信息与领款凭单的对应关系,还原双方当初约定的工资标准。全程代理劳动者参与仲裁庭审,完成全部举证、质证流程,并当庭陈述对两项核心争议的代理意见。
这起劳动争议最终由榆林府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合同催签通知书无法证明已有效送达劳动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于月工资标准,结合微信群招聘信息载明的岗位薪资与工资领款凭单,确认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8000元。最终仲裁委采纳了马海清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10元,全额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很多劳动争议的对抗,表面上看是双方各执一词,实际上核心是对同一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分歧。判断一份催签通知书能不能产生免除单位责任的效力,不能只看单位有没有出具这份材料,而要回到文书的有效送达要件上逐一核对;判断工资标准该按哪份材料认定,也不能只看单位提交了哪份书面记录,而要看记录背后是否有双方合意的支撑。榆林府谷县马海清律师在这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贯注重穿透用人单位的抗辩表象,从送达要件、合意证据、计算规则等角度逐一拆解行为性质,最终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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