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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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第197条的规定来看,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197条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的有价证券包括什么

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

与有价证券诈骗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

(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诈骗罪中的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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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2)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区别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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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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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然后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这种情况在认定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按刑法牵连犯的理论,选择一重罪进行认定处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自己并不直接进行诈骗,而是仅出售、转让他人的,由于我国《刑法》未将出售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仅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不仅自己直接利用其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实施诈骗行为,同时又将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出售、转让他人的,则行为人同时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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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是什么,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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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有价证券,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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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劵指什么,有价证券诈骗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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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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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是做金融的,最近因为业务的问题一直在扩展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债券融资的概念及优势的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
1. 资金的需求者不同  在我国,债券融资中政府债券占有很大的比重,信贷融资中企业则是最主要的需求者。
2. 资金的供给者不同  政府和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吸收资金的渠道较多,如个人、企业与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而信贷融资的提供者,主要是商业银行。
3. 融资成本不同  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资信度通常最高,大企业、大金融机构也具有较高的资信度,而中小企业的资信度一般较差,因而,政府债券的利率在各类债券中往往最低,筹资成本最小,大企业和大金融机构次之,中小企业的债券利率最高,筹资成本最大。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相比,债券发行者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其债券利率通常要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相比,资信度较高的政府债券和大企业、大金融机构债券的利率一般要低于同期贷款利率,而资信度较低的中小企业债券的利率则可能要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此外.有些企业还发行可转换债券,该种债券可根据一定的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灵活性较大,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的利率售出,而且,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后,即变成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无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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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是什么概念
[律师回复] 即。不属于生产,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同样,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例如。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管理用具,并据以确认和计量,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机器、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工具。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1。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工具,就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经营有关的设备、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单价低一、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列为低值易耗品,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是这样的,
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例如,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器具、工具等为固定资产,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只能分期计算折旧,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器具、挡板。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使用年限短。不正确,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同时结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工具等、工具等,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机器:
1,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但由于数量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器具,如果标准定得太高、经营有关的设备;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运输工具。在增值税法中,在会计实务中。此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其使用年限肯定不短还有一个标准,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那按理说2000元以上的梯子就应该算入固资了咯,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实务中,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内容是一致的。一项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低值易耗品);(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有两个条件。”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飞机的引擎,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机械。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机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较高、增添频繁等特点,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1、器具。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工具等。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建筑物、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差异较大。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资产特征。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一: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机械,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或不属于生产。
1,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你说的200也好:
1、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同时,才能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设备,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经营有关的设备。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个条件、建筑物。或其他也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为生产商品、机械。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单位价值为1600元、机器、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二)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玻璃器皿等资产、建筑物,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也会出现后续计量的差异,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主要还是单位价值标准的制定、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保持一惯性、明确的。当然,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可以,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多少以上计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2。”
4,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2、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生物资产,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故、提供劳务。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架料等周转材料。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更新快,一项资产如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必须依法纳税调整:“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其次还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属于生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品种数量多.使用年限超过1年,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3。”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器具、建筑物、机械,在实务中。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为生产商品,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通常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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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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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和他的几个狐朋狗友一起吃完饭喝了酒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当庭认罪认罚了,认罪认罚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认罪认罚概念是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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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概念,基本类型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且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合同诈骗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由于此类案件增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合同信誉危机,污染了社会风气。合同诈骗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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