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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版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权,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商业秘密并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因为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所以一般不会在法庭上公开质证,或者说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不会公开审理。但商业秘密涉及的内容跟案情的审理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还是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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