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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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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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有: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等,对于上述四种效力的合同都是需要根据实际的合同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
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是什么?

合同的四种效力状态是什么?

1、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由国家予以取缔。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合同的四种效力都是基于合同签订时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而定的,特别是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上,应当基于实际的合同履行情况而定,涉及到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存在纠纷的,还需要追究相关的违法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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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四种状态和构成要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的效力四种状态和构成要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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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各位律师好,我妹妹刚毕业出来工作,签订了合同,所以对于个人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分为哪几种?
[律师回复] 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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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状态有哪几种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效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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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都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可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有效民事行为
有效民事行为的要件有三个: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从事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具有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从事一切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春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E.法人具有从事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外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A.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强迫行为人实施或不实施某一民事行为。
B.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即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意思是一致的,不存在内外不一致的瑕疵。
(3)内容合法
指民事行为不能有任何的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地方,否则是无效的。
二、无效民事行为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无权处分;二是无权代理;三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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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什么及状态有哪些种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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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朋友过几天就要和别人签订一份合同了,想要问一下合同的效力状态不包括那些呢,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你好,我签了一个合同,但是同事告诉我假的,我想问问告知不实合同效力状态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 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 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 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 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 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行 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所造成的损失,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系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人返还保费,显然不利于行使解除权的保险人,因此,有时在法律或合同条款上明确规 定,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无需返还保费。以上就是关于告知不实合同效力状态怎么办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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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状态有几种分别有什么具体情形
具体包括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其中无效的合同从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点区别与可撤销合同,因为合同没有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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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现在已经快到了那个合同的期限,合同在宽限期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样子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我来讲一下合同在宽限期内的效力状态是什么,复效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一项规定,对于复效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对复效的理解,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交流,意在提出对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中复效制度的建议,以期达到定争止纷的作用。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这是笔者坚持的观点。文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笔者还尝试结合实践设计案情以达到形象易于理解的效果。
关键词:复效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
一、复效的含义及其性质
对于复效概念的界定,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将会影响到对复效效力的判断,并且会涉及到笔者对于我国《保险法》复效问题的补充建议,所以笔者先从这方面入手诠释个人的理解。

(一) 复效的含义、目的及产生的前提
何谓复效?即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重新生效的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复效的意义是什么呢?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给予投保人保持合同效力的一次机会,弥补合同解除给未来生活或长期投资利益带来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59条第1款体现了复效制度的内容,规定为:“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关于复效的法律条款并非孤立于其他条款,一般与复效条款密切相关的还有宽限期条款。提到复效条款,不能不提到宽限期条款。某种程度上说,宽限期条款是复效条款的前提。宽限期条款是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可见违背了宽限期条款,必然导致合同效力的中止,而合同效力的中止又为复效条款的适用创造条件。

(二)复效具有什么性质呢?
复效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继续履行,而并非重新履行。那么恢复效力的范围是那段期间呢?笔者认为合同复效效力应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复效的效果是要达到与合同没有中止的效果一样,所以原合同的期间是没有变化的。保险人在投保人补交完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后,就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原因在于:
(1)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本应属于原合同的约定期间的一部分,保险合同复效后,保险人自然要对这段期间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是一种给付迟延。所以迟延给付的保险费自然是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相对应的保险费。所以复效也是对这段期间效力的恢复。所以复效的性质是对原合同效力的恢复,是原合同的继续,效力追溯到宽限期和合同中止期间。
其次,需要厘清复效与续效的区别和联系,因为这关系到处理实践中争议的结果。续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效力不终止,经过双方确认又达成的继续原合同效力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续效在法律性质上与复效有着本质的区别:
(1)续效是因原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而在复效中原合同的期限并未终止,即原合同并未消灭,只是暂时失效而已,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是可以继续合同的履行。
(2)续效是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只不过延长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但在内容上却无太大的变动,本质上续效合同与原合同构成两个合同;而复效是并未延长原合同期限,不同之处是对于暂时失效期间效力的恢复。
(3)续效合同对投保人需要履行与订立原合同时相同的义务,比如如实告知的义务等;而复效合同只要当事人未约定,投保人只要补交保险费和相关费用,就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了。
(4)续效后相关条款的期间要重新起算,如不可抗争条款,自杀条款等;而复效是对原合同效力的继续,效力溯及原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所以这些条款的期间并未随着效力中止而中止,期间的计算仍在延续。下文笔者根据具体实践归纳成五个方面探讨复效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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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跟我的老板签合同了,其实我等这一天已经等了很久了,终于可以把心放肚子里了,咨询下合同效力状态
[律师回复] 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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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状态有几种分别有哪些具体情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合同效力状态有几种分别有哪些具体情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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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合同的效力状况是什么呢,他在一家公司工作咋天去签了一个合同,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
以上,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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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查封状态查封状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样的车就停在的停车场,当你开着这样的车在道路上行驶,交警部门就会调出这车的档案,岂不知背后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当你拆除一个感觉很安全的时候,当你购买这种便宜车得意洋洋的时候。查封车和抵押车:一、抵押车,当你拍下以后会开具证明,因为经济纠纷引起,因为有合同,必须通过拍卖所得,要不就会有被盗的风险。除非你能做到车不离人只要是抵押和查封、查封车,胆子大的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不管这些。天上不会掉馅饼,临时找不到这辆车。还有,也可以是租赁车,让你无法过户转移财产的形式,就不会过户到你名下,先把你的财产(车)冻结。一定要认清误区,专门和典当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其实你错了,都装有定位系统,因为竞标的其中会有车贩子等懂车的人参与竞标,抵押车就是把车放在典当行或者投资公司的车,可以是分期车,一旦找到会强制收回,并且一个车可能会装有好几个定位器,要是查封的车,也就是说你花了钱买回来却不是你的财产,出了交通事故,这样的车可以是查封车。你买回这样的车会出现很多情况,你可以去车管所上牌。二,也可能是盗抢车,会吃大亏,落户到你的名下。某些地方有专门从事盗窃这种车的公司或者团伙、拍卖的车,交警就会通知预以没收,会根据不同的车辆来源。一般来说这样的车不会便宜,请到正规渠道买正规车。三,随时有被盗的危险,别想贪小便宜,跟你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差不多,给你一定数额的现金
是婚姻状态,还是再婚状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离婚后再婚户口本上怎么显示一般,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只有三种显示方式:未婚,已婚,离异。即使是再婚的,也是显示已婚。但是,户籍管理系统不会自动生成,需要当事人自己申报。离婚后再婚,又离婚,即使再再婚而再再离婚,在户口本上也只是显示”离婚“或“离异”。不可能给你填上“二婚”“三婚”或“二次离婚”“三次离婚”的。户口本填写方法: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离婚后户口分户 1、因婚姻变化、家庭成员变化、住房结构变化需分户的,凭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单位分房证明。 2、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的,凭《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单元房中分开居住、借住、租赁、搭建临时房等,不得分户,经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同意后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分户手续。离婚户口迁移手续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3、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怎样区分继续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状态犯和状态犯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连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行为人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 一,而且性质必须相同,属于刑法规定同一个犯罪故意。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刑法规定的相对的犯罪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认定数个犯罪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4.法律特征。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二、继续犯的基本构成要件 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因为主观上继续犯具有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故意,尽管具有长时间实行的性质,但都是为了达到其犯罪的目的。行为具有这种延续性,但不能由此认为是数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个行为,拘禁一年也是一个行为,只是行为延续时间长短不同而已,并不涉及行为的单复数问题。具有一个行为是继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是数行为,那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不同权益,就不可能是继续犯。 3、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齐备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以后,犯罪状态仍然处于持续之中。不仅是犯罪状态的持续,而且同时也是犯罪行为的持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而且是不间断地存在。如果没有行为的这种持续性,就不可能存在继续犯。持续时间长短不影响犯罪构成,但作为犯罪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如果持续时间很短,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 三、怎么区分继续犯与状态犯 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终了,仅有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即在犯罪完成后的一种不法状态。如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仍然继续存在的情况。 1、继续犯与状态犯,都有不法状态继续,即在时间上表现为继续的特点 2、两者的意义不同。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与其行为同时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而无行为的继续。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一种可罚性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其不法状态,无论继续多久,都是不可罚的。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由于在完成犯罪后,已经不具有犯罪的要素,因此,将该种情况称为"状态犯"是不确切的,所以,状态犯并不是一种犯罪。我认为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鉴于理论上"状态犯"这一概念毕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且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发生单独将状态犯作为一种具体犯罪看待的错误,因此,状态犯的概念是可以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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