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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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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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履行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种原则,1、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3、全面履行原则,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等履行全部义务。4、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是:

1.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2.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等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法律上代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合法

法律上代签劳动合同如果授权代理人代签,那么是属于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应当经本人确认签字才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别人代签的,具有法律效力

1、劳动者书面授权别人代签;

2、劳动合同由别人代签,用人单位事后把合同文本交付了劳动者,劳动者没有异议,且双方已经实际按照合同履行的。

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然要遵循最基本的原则,若是违背了这些原则,那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由他人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HR要代签人出示劳动者的委托书并电话沟通确认才可,电话沟通时为了保留证据,建议告知劳动者后电话录音,以示尊重,亦有提醒劳动者HR手里有录音证据,不能随意否认委托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到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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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生效合同是指当事人完全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条件,通过广泛的协商,在整体上接受合同的约定时所订的合同。任何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将是无效的合同。若合同未经协商一致,将来在合同履行中就会发生严重的争议,甚至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   以上文章就是对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的全部内容。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仓储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有四个,分别是平等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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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原则有哪些
1、合法的原则。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项要求。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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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原则的概念亲自履行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这就是说,劳动者的义务只能由劳动者自己去履行;管理者的义务只能由管理者去履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也是这样,只能依靠自己。亲自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实际行爲去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实现合同约定的目标,当事人要将合同规定的内容融入到自己的日常活动合同中去。
二、亲自履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劳动力具有人身依附性人们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并且通过对劳动力的交换使自己得以生存和发展。所以劳动力具有某种商品的属性,但其与一般的商品又有所不同。劳动力是人体力和脑力的总和,不能脱离人体而单独存在,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劳动力具有人身依附性。
(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履行的过程亲自履行原则的内涵似乎与劳动法的“倾斜保护”的立法原则相违背,因为我们在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时都强调了对单位的限制而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此我们不能机械地看待“倾斜保护”原则,从劳动合同的目的和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找出亲自履行的合理性: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让劳动者在特定的岗位上进行名义进行履行。代为履行也不一定是为原劳动者的利益而履行。管用人单位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但这些的实现都要通过劳动代为履行者的履行后果也不归属于原劳动者。当然,在劳动者擅自进行代为履行的时候,可能因此给该劳动者带来违约的责任。但这不是履行行为的直接后果。
三、亲自履行原则由劳动者自身属性决定劳动合同中的亲自履行原则是由劳动力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确立该原则也是对劳动合同正当履行的保障。虽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亲自履行相悖的情况,但不会影响亲自履行的实质内涵,而只会更加丰富、深化该原则,使其内涵越发明确、具体。亲自履行原则不仅规范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保障了企业的用工安全,也制约企业主体的变更,使劳动者不致在企业变更过程中遭到不合理的解雇。所以,亲自履行原则是双向性的,在劳动合同到不合理的解雇。所以,亲自履行原则是双向性的。劳动合同的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合同四大履行原则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亲自履行原则在根本上要求以劳动者自身的亲自行为为基础,并且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行为去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一定工作量。违背了这种原则,劳动者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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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的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的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将有关重要的事项、情况告诉对方,例如,一方因客观情况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属于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对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能向外界泄露。除了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其他义务,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防止损失扩大。
(4)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创造必要的方便条件,该项义务与协助义务紧密相连。当事人相互之间有协助履行的义务,就必须要为对方提供必要的条件。
(5)防止损失扩大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与自己是否有关。
《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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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几种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协商一致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5、诚实信用。就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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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原则都有哪些
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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