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浏览10w+
陈红律师
陈红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58人
专家导读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标的物实际交付地、约定的交货地点、法定的交货地点等,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一般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一、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怎么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合同纠纷一旦产生就会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律师在作合同维权业务时,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履行地要有清楚的认识。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是不一样的:

1、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水、气、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为了避免合同履行时发生矛盾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履行的地点也是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存在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5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4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0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3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6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1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6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8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0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2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常州134****8123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4****939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81****910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诉讼中的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诉讼中的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履行地包括标的物实际交付地、约定的交货地点、法定的交货地点等,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一般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条款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履约定金包括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履约定金的种类有:
(一)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这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承认。
(二)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三)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形下,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完全以违约救济的形式而存在,能够间接起到强制履行合同的作用。
(四)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五)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预购人往往与开发商要签署“确认书”等之类的文书(预约),约定由预购人交付一定金钱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履行包括哪些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方式:
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
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承担,应经合同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合同履行包括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方式:
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根据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来亲自完成。
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承担,应经合同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技术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
2、履行的标的合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质量、期限、交货地点等履行自己的义务。
1)产品数量。产品数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数量的计量方法,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的质量。双方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如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执行。
3)履行地点。如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如双方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对于遗产是否包括债务?
对于遗产是包括有债务的,债务是被纳入到遗产的范围之内,对于继承者继承了被继承者的遗产,那么就需要利用此遗产清偿完所有欠下的债务以及还有相关的税费,如果有剩余的就可以由自己获得。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履行方式
1、合同履行的原则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2、合同的履行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3、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4、合同履行的原则详细介绍
5、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
6、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
7、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8、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
9、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10、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原则及履行方式: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强制实际履行的不足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实际履行的不足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实际履行的不足
强制实际履行,是一种最基本和优先于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形式,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首要的违约补救方式。实际上,强制实际履行是针对非金钱债务而言的,对于金钱债务,强调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替代履行之间的区分没有意义。对于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110条的规定,当违约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实际履行,违约方必须履行。但是,在110条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其中之一就是对“履行费用过高”的,违约方有权不实际履行,仅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但对如何把握“履行费用过高”,实务中遇到了困难。
我们认为,履行费用过高作为不能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的事由,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即强制实际履行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浪费。如支付的费用过大,义务人作出的履行与权利人获得的利益极不相称。
二、强制实际履行有什么特点
从法律上看,强制实际履行具有如下特点:

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即在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寻求法律上救济的一种方法。它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方法相比较,更强调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从而实现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而不仅仅强调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所以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更利于实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二,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强制实际履行是有效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补救方式,所以一般认为它是我国合同法中首要的补救方法。但是,首先采用并不意味必须采用,因为是否请求实际履行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只要债权人要求实际履行,又有履行可能,债务人应实际履行。所以,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决定是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

三,强制是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也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和实际履行是完全对立的补救方法,两者不能并用。
三、强制实际履行的性质
从表面上看,强制实际履行是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规定的义务或者说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实际上它已与一般履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有所不同。这不仅仅表现在强制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通常是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没有履行时发生的,更重要的是强制实际履行的义务与当事人在订约后按合同的规定履生义务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义务的履行借助国家强制力实行的,这种履行义务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的责任。在强制履行情况下,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在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义务。
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事人只是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过程本身还没有借助于司法的强制,当事人并未实际地承担对国家的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于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地点或者实际合同有关行为的地点,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进行合法的约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造成了异议的,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处理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履行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
(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法律效力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
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
我国合同法规定,除特殊种类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已经生效,不履行合同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而不是谛约过失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履行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履行管理的内容
1、合同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效的合同是当事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合法性根据。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着合同签署前的谈判精神和客观情况,按照共赢和互利的原则尽快解决。
2、合同纠纷处理
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和理解沟通等方面的原因,出现合同纠纷是正常的现象。当纠纷出现后,一定要对纠纷性质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评价,纠纷产生的原因、现状、后果和影响都要考虑。对于缺乏诚信的欺诈,一定要义正词严地予以反击:该仲裁和诉讼的,要尽快收集资料进入法定程序。对于合同诈骗,尽早报案是维护权利的关键。对于能补救的纠纷,要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变更合同、终止合同都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瑕疵,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实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货),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
(2)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例如:交付不合格的汽化炉造成火灾,致债务人受伤。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
(3)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例如,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完全履行的分类
(1)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例如,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则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作出返还,从而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完全履行的分类
(1)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我国合同法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瑕疵担保责任,而认为瑕疵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实际上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而债权人享有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债权人享有的绝对权,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保护,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例如,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对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因此不必要解除合同。如果因部分履行而导致合同的解除,则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将作出返还,从而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其订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对于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
合同履行地的确认,是以约定的地点来进行认定的,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实际交付地点来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对合同履行地进行认定,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履约能力说明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包含内容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近五年企业履约情况表、财务报表、银行授信、重合同守信用认证、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标人和拟派出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其他资料等
二、怎样审查经济合同履约能力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履约能力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也就是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履约能力说明文件包含内容主要是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及经济实力的真实性。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3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履约保函有效期是多久,履约保险的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银行履约保函是指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1、一般按合同;银行最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而且银行方面也会向接受履约保函方提出到期的公函
2、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在合同中约定好了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般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180天。
3、当事方可以进行约定,银行的格式条款为:有效力将相应地保持到最终验收通知单签发日期,或合同终止后3个月,二者以先为准。
三、承包人面临的履约保函风险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主要形式,通常由银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出具,承诺当承包人违约时向发包人支付保函中所列的款项,以保证发包人能得到相应救济的保证文件。履约保函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完全履行合同。建立履约保函制度对促使承包人履约、防止承包人违约,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做了如下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却面临诸多风险。
(一)提交履约保函成为承包人单方的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体现合同双方平等的担保义务,按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
1.1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合同本应反映缔约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激烈的竞争使多数承包人不敢主张发包人向其提供支付保函,或是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剥夺了承包人的该项权利,因此合同内容并非是完全平等的。通常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承包人以现金或其他物权抵押向银行提供了担保,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担保费用,而承包人整个工程的利润可能就仅限于此,或是更少。承包人将同时面临施工过程风险(尤其一次包死合同)、延迟付款风险和丧失保函金的风险。
(二)无条件保函加重了承包人的履约风险
常见的履约保函有两种形式:附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保函。附条件的履约保函是指保函中附成就条件,银行(担保人)只有在这些条件出现时才向发包人支付保函数额。如约定违约条件,即要求发包人证明承包人违约及由于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也可是发包人提交某些文件,例如在工程未按期完成时提交显示工期延误的文件,而不用证明工程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造成的。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以某种约定的通知形式要求时,即支付保函的数额。常见的发包人向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就必须支付保函额,而不论承包人是否存在异议。
发包人希望保函是无条件的,承包人则希望保函是附条件的。随着无条件履约保函在国际建设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渐增多。是否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就可获银行的支付,或是需要首先满足某些条件?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只需提供某些文件或要以事实证明承包商已经违约?显而易见,如果发包人将无条件保函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一项基本要求,承包人履约风险将会很大。
(三)没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倾向了对发包人权益的保护,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对如何保护承包人权益没有作出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建设部2005年5月推行的《承包商履约保函文本》(试行)虽然做出如下规定,“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但该文本仅处于在部分试点城市推广阶段,还不能对抗发包人无条件保函的要求。
(四)银行欠缺审查义务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
虽然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但通常不调查发包人的道德品质,不审查发包人的索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约保函,按发包人索赔通知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为发包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我国目前对银行保函项下的欺诈认定和处理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
四、履约保函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可用于任何项目中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常见用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
在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制约对方行为。履约保函是现金保证金的一种良好的替代形式。
履约保函的优点
对承包方或供货方:
减少由于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长时间资金占压,获得资金收益;
与缴纳现金保证金相比,可以使有限的资金得到优化配置;
权益得到更好地维护。
对业主或买方:
合理制约承包人、供货方行为,良好维护自身利益;
避免收取、退回保证金程序的烦琐,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即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免除抗辩权人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对应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行使抗辩权是正当的权利,而非违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当使行使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中止履行,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权事由消灭,原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其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债务或者相应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且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举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情况,施工承包人有依约完成承包内容的义务,而发包人有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基本、最核心的一对对待给付义务。根据一般的合同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未履行到期义务或者未适当履行到期义务,却又要求对方履行到期义务,则被要求的一方可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该请求方的要求。
三、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者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举例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情况,试举例说明先心灵抗辩权如下:
(1)发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项目现场的义务在先,施工承包人进入现场作施工准备并待命开工的义务在后。
如果建设单位未依约提供施工现场,却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则施工单位可以《合同法》第67条赋予其的先履行其的先履行抗辩权,以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在先义务,拒绝建设单位的进场施工要求。
(2)施工承包人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在先,发包人支付暂留的质量保留金在后。
如果施工承包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保修义务,在保修期满后要求全额支付保修金,则发包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承包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在先义务为由,拒绝承包人的相应支付请求。
四、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对于夫妻财产包括债务吗?
夫妻财产和债务不属于包含关系,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享有或者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或者个人债务,则由夫妻个人享有或者承担。离婚时,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没有共同财产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交由人民法院判决。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后履行抗辩权都包括什么适用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都有哪些适用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一、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在这个意义上,后履行抗辩权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无对价关系,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亦不发生后履行抗辩权。
2、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后的。这种履行顺序的确立,或依法律规定,或按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很多法律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做有规定。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履行顺序,谁先履行,谁后履行。在法律未有规定、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立。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后履行抗辩权,即没有先履行义务但已到履行期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效力:
①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使后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延缓但并不消灭对方请求权,也不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先履行一方恢复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后,后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仍须履行自己的义务。
③此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迟延的,不影响后履行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3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

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条文规定。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

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

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对于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