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票据没签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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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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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钱不还票据没签字的可以提交其它的证据来起诉处理,如转账记录,或者双方借款时的录音视频等材料等,具体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还可以进行强制支付处理。
欠钱不还票据没签字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票据没签字怎么办?

欠钱的票据没有签字是无效的,这时可以提供转账记录或者相关录音文件来进行证明处理,比如人证、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或电话录音等,证据越充足,案件赢的概率就越大,拿回借款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没欠条也并非立不了案拿不回欠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对方拒不还款怎么办?

对方拒不还款的可以申请法律强制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1.查询是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2.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划拨是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3.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欠钱不还等情况的处理和认定,涉及到相关事项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原因来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可以协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无法协商的是可以起诉处理的,并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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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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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欠款人仍拒不还款,当事人可以收集合同、发票、收货单等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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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是本票还是汇票在公司都经常使用,上周同事被派去北京出差一周。在一周内他陪客户谈生意吃饭娱乐的花销基本上都是自己垫付的,昨天回公司后老板给他一张本票报销。根据规定票据法上本票与汇票的异同体现在哪?
[律师回复]
1.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
2.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汇票是出票人要求对汇票已承兑的付款人无条件地付款给收款人。
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的英文直译是“承诺券”,它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的英文直译是“汇兑券”,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目不同。本票不需要提示要求承兑、承兑、参加承兑、发出一套;汇票必须要有以上四项。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需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不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丧失票据权利后,持票人能否向票据债务人行使利益
[律师回复] 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张票据的签发,都有其基础原因,但票据行为构成的票据关系,又不同于基础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同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退还给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将货物退还持票人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同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相平行的一种特定制度。一是,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相比较,持票人在基础关系中与出票人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为履行付款义务而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持票人,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无法获得付款,不能构成出票人的不当得利。二是,与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不是因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损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的规定。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有以下的要求:(
1)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人,包括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债务的保证人等。(
2)被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们是实质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实质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对象。(
3)必须符合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只能用在因消灭时效或票据事项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损失,因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不适用这一制度。(
4)请求返还的利益,仅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即仅以被请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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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章有哪些形式
票据签章形式有三种:签名、盖章和签名加盖章。世界上采用最为广泛的签章方式是签名,也被称为签章的自署形式,是票据签章的固有方式和原始方式。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式,也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就法律效力而言,盖章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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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虽然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发或转让票据。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①欺诈方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即欺诈方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然去欺骗对方。
②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即欺诈方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或者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
③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受欺诈的结果,并且该结果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以欺诈的手段取得票据,显然违背了被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以欺诈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因偷盗而取得票据。由偷盗而取得票据,是将他人的财产非法地占为己有,违背了票据持票人的真实意思,因此,由偷盗而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胁迫是指行为人非法地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将其票据转让给行为人。比如,以将要发生的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相威胁,或者直接给对方造成人身的损害、精神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转让票据。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违反了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以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明知票据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善意取得的财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恶意取得的财产,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恶意,是指行为人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动机而实施的行为。如果受让人明明知道票据存在有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也就是明知让与人不享有该票据权利,却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受让该票据的,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行为,因此,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5)因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人。重大过失是指稍加注意能够注意到但行为人却没有注意到。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是行为人有过错,有过错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所以,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应当注意对票据进行审查。发现票据有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地方时,应当拒绝受让。比如,银行代为付款时,对缺少法定必须记载事项的票据予以付款,这种损失应由银行负担,银行不得以持有该票据要求他人补偿其过失支付的款项。
应该怎么解释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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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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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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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没有签字的合同可以撕毁吗
没有签字的合同是不可以随便撕毁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没有签字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对方也接受,这时候合同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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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
[律师回复] 票据无因性在诉讼中的例外及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理由票据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设立或成立后具有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与产生或转让其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严格分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只有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不影响存在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依据票据无因性原则,持票人可以抛开票据基础贸易关系不论,仅以票据关系向票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票据无因性并不是绝对的。《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人民银行1997年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而且要求出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或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同时,承兑银行还应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在诉讼中,票据债务人可以下列原因请求支持其不向持票人给付票据价款。
一、票据无因性例外。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情况,伪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三、超过票据时效。
1、持票人以载歌载舞怕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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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因为公司的逐渐扩大,他为了提高转换的效率,因此他就打算去银行办理票据服务,但是首先必须是先了解一下相关的票据,商业票据本票与汇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收款人。
2.主债务人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
3.有无承兑不同。
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票据诈骗罪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讲须有以下几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2、本罪属于故意犯罪,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以及误签空头支票等,均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既有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的行为,又有使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的行为的,分两种情况理:如果自己伪造、变造并加以使用的,既触犯了本罪,又触犯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应以本罪定罪处罚;果自己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同时又使用他人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
二、票据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追诉。
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依出票而取得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3、依法定而取得 如果说以出票、背书取得票据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现实中还有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权利取得方式来讲,善意取得应属于“依转让而取得”之列,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故将其单独列出来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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