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尤其是劳动和工伤类案件,关乎劳动者的切身权益。李芝茂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劳动者成功维权,下面就通过两起典型案例来了解他的办案风采。
高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批发部,负责提货、送货、装货和搬运等工作,日常工作由批发部经营者刘某甲及其妻子刘某乙通过微信管理和安排,工资也从最初的四千五百元调整为四千八百元。然而,2024年5月11日,高某在工作时摔倒致脚部受伤,批发部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申请工伤认定,高某无法享受相关待遇。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不予受理后,只能诉至法院。批发部则辩称高某非工作时受伤,且主张因需要男员工已让高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21日解除。
李芝茂律师接手此案时面临诸多挑战。证据层面,虽然高某有工作和接受管理的事实,但缺乏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法律适用上,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双方之间何时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外部环境方面,批发部的强硬态度使得案件办理难度增大。
李律师仔细拆解法律关系,首先明确高某受批发部统一管理,从事的业务属于批发部组成部分且按月领取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针对被告的抗辩,他巧妙运用另案((2025)某法民初字第556号)审理中被告自认的事实,包括对高某工资标准、受微信安排、请假需审批等事实,形成了强有力的反驳证据。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深度剖析2024年8月21日刘某甲向高某微信转账五百元及“这个事情就结束了”的聊天记录,认为这是经营者表达解除劳动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高某回复“感谢照顾”未提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定某批发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高某工作内容属其业务范围且受统一管理,双方于2024年8月21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确认高某与某批发部自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批发部负担。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万某工伤认定行政案:工伤认定的证据之争
原告某公司诉称,第三人万某2024年7月18日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卸货行为不属于公司服务范围,系个人行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被告某管委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万某所受左侧跟骨骨折及踝部损伤为工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被告辩称万某与原告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卸货是受原告车队负责人在微信中明确指令,符合“三工原则”,作出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万某表示同意被告意见。
法院查明,万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物流运输工作,事发当日受安排送货,收货方要求帮忙卸货,万某在微信群询问后得到车队负责人指示帮忙卸货,当晚卸货时左脚被电叉车撞伤。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卸货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即卸货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及职务行为。原告主张卸货非工作职责是私自行为,被告及第三人认为是职务行为延伸。
李芝茂律师面临的困局在于,原告坚称卸货是个人行为,且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需要仔细甄别。在证据组织上,他精准抓住微信聊天记录中车队负责人的指令细节,将其作为证明“卸货属职务行为”的核心证据,有力地击破了原告“私自卸货”的抗辩。策略制定时,紧扣《工伤保险条例》中“三工原则”的法理内涵,将卸货行为合理界定为送货任务的延伸。庭审中,他逻辑严密、说理透彻。
法院最终认为万某帮忙卸货系受原告指示,属于职务行为延伸,在卸货中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承担。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李芝茂律师表示,劳动和工伤类案件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存在诸多困难。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仅看表面形式,要深入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关系。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三工原则”是判断的关键,要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寻找证据,将日常的工作沟通等转化为关键法律证据。但法律服务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权益,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也无法兜底。律师所能做的,就是以专业和专注为劳动者维权,尽量为他们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