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应当起诉违约方,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规定,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分为两种:
1、 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由双方协调或者由法院裁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在这种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不能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且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能导致协议解除。在这种结果出现的情况下,遗赠人应当偿还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已经吃饭的供养费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什么认定的?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
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并签订的,但在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等情况的,必然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造成了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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