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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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提交材料及证据、开庭答辩、法院判决处理等,对于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应当由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一、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1、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当事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人民法起诉状副本后,出庭应诉或委托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1—2个代理人进行诉讼,也可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办理委托事项。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签名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出具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3、提交材料。诉讼代理人确定后,应尽快熟悉案情,审查是否属诉讼范围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

4、答辩处理。答辩状应明确回答具体主张和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充分提示对方起诉中的矛盾,请求法院作出正确裁判。

5、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必须停止执行。

6、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诉讼判决不服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与法庭的关系,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有关环保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行政诉讼请求来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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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们公司是一家环保材料公司,但是没有响应政府号召保护环境要受到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
  
(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
  
(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10)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
  (11)将当场处罚决定事项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3、实施简易程序的意义
  在当前环境执法任务量大面广,特别是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又十分普遍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使其操作简便,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并适应行政执法的特征,有利于处罚的实施。此外,由于有些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瞬时性,污染物排放具有不规则性,非当场处罚,事后则难以处罚,因而规定简易程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尽管简易程序操作简便,但它仍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的一种执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同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因此,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不能随意超越步骤,当事人也必须依法履行。
  
(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
  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
  
(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
  
(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
  
(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
  
(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
  
(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
  (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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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里面的物业因为不做违背人给举报了,现在收到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复议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限期履行
③决定撤销
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查找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5、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发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满,尚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好,朋友的工厂因为污染环境,被起诉了,问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分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定义
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给予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
环境处罚和处分的不同
环境行政处分和环境行政处罚虽然都是环境行政主体所作的制裁行为,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1.制裁的对象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主体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2.采取的形式不同。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等;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
3.行为的性质不同。环境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环境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环境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行政处分则由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等。
5.救济途径不同。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相对人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环境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申诉。
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的总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其中决定程序又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3]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例如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受罚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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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过程和方式的总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其中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又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3]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决定程序共同适用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了决定程序的共同原则。这些原则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中都必须遵循,具体包括:
1.只有查明事实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主体负有告知义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的过程。简易程序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在环境行政处罚中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环境行政违法事实存在;二是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据。一是在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二是适用简易程序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罚款限额等。
三是罚款数额较小或者是警告处罚。小额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必须遵循下列步骤:
1.表明身份。即执法人员应出示环境监理执法证,佩戴环境监理证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
2.说明理由。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环境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5.送达。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写完毕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6.备案。由有关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上交处罚决定书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属机关就处罚基本事项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处罚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等。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它是环境执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所应经过的正常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最为广泛。其主要步骤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材料和自己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环境行政违法人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应当填写专门形式的《立案报告表》,立案后应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的过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主体在调查或者依法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环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环境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审查调查结果。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提出有关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环境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决定作出之前应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行政部门必须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最后,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它是行政处罚中最严格的程序之一。《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下列几种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例如依《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49条规定,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经听证后,环境行政部门根据听证的情况及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最后决定。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受罚人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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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保护行政诉讼?
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相对人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的司法执法活动就属于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提出环境行政诉讼的目的,可能会为了获得行政赔偿、或者是想变更、撤销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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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民有权利保护环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二是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的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等。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 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6月5日发布《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公民要践行绿色消费、分类投放垃圾、减少污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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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
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包括受理的机关不同、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审查强度不同、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首先提出的环境行政复议请求,那么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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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们家里的一个亲戚在老家的时候因为焚烧桔梗被行政处罚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 件 来 源 立案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 务 案情简 介及立 案理由 承办机构意见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 构审核 意 见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案 件 来 源 原立案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名称或姓名 住址(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民身份号码) 电 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案情简 介及销 案理由 承办机 构意见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 构意见 承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 长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及被询问人的确认记录:
你好,朋友因触犯了环境保护法被行政拘留,请问哪些情形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麻烦解答一下啊,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我国法律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下列案卷材料:
  
(一)移送材料清单;
  
(二)案件移送书;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涉案证据材料;
  
(五)涉案物品清单;
  
(六)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受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受案后3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补充移送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决定书抄送案件移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当在受案后5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同时退回案卷材料。案件移送部门收到书面告知及退回的案卷材料后应当依法予以结案。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案卷原件由公安机关结案归档。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回执等公安机关制作的文书以及其他证据补充材料复印存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经办案件的稽查,发现下级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应当责令移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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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的关系
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都是为了通过行政来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差异体现在程序、方式、法律后果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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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我有学习的环境保护专业的,毕业之后在环保局上班呢。最近遇到了一些问题,环境保护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你好,环境方面的行政拘留复议程序如下,
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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