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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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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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当中的扶养人来讲在遗赠人去世以后也应该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在执行遗赠的时候,应当依法清缴遗赠人拖欠的税款和债务的。其实,双方应该提前对这个问题在协议书当中进行约定。
遗赠扶养协议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吗

一、遗赠扶养协议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吗?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遗赠扶养协议构成要件有哪些?

1)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三、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条件有哪些?

1、双方协商同意,致协议解除。

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包括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如系遗赠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应对扶养人已尽的义务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补偿;如系扶养人提出解除协议的,遗赠人一般不给予扶养人经济补偿。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因为对于遗赠人来讲,只要已经跟别人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债权关系,个人名下的财产本来就有一部分应当用来清偿债务,而不能把所有的财产全部都转移或赠送给其他人,这种做法也就侵犯到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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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的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为条件,然后遗赠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显然,李某与张某之间所签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生前所人债务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如何,法律暂无规定。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债务人为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而欠下的“债务”,其所支出是生存所必须的,是凌驾于其它债务之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先不论顾某之债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从该条规定可以窥探到立法本意为:保留债务人基本生存资料是优先于其它债务的,所以笔者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优先于其它债务得到清偿的。
3、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其它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应进一步细化,还应具体分析: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前,则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得到清偿;其它债务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如果该债务的形成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则该债务就存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之上,因为扶养人对遗赠人本身就负有生养死葬的义务。
4、综上所述,被扶养人李某于生前所欠顾某债务时间为2001年,时间早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时间,且该债务并不能证明与被扶养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故顾某所持债务不能优先于张某的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清偿,张某不需对顾某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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