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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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应当按照共有权人的共同约定进行,但是,如果是共有权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共有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实施利用该专利技术或者是许可他人使用,但是许可所得的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原则。
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

一、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怎么进行?

专利权共有的利益分配应当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专利法》中的4种共有关系,按以下条目约定进行分配:

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约定优先。

2、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

3、共有人没有约定时,共有人之一可以与他人签订普通实施许合同。

4、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而取得的许可费,或者是收益,“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显然这样规定亦是合理的。

专利权共有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多主体性,即专利权的主体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或单位与个人组成;

2.客体单一性,即共有的专利权是同一发明创造,而且这一标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权利处分上的协同性,即在处分该专利权时一般需要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二、专利权公有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

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如果专利权人以外的行为人擅自实施他人专有的专利进行营业活动的,专利权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财产数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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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同时,《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另外,《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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