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第一继承人其中一个死了影响房屋的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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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子第一继承人其中一个死了并不影响房屋的继承,房屋是按照顺位继承法来处理的,对于那些在房屋的原谅所有者离世之后,房屋等遗产处理之时,有其中一个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死亡的,并不影响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该房屋,若是第一顺位人都死了,就由第二顺位人继承。
房子第一继承人其中一个死了影响房屋的继承吗?

一、房子第一继承人其中一个死了影响房屋的继承吗?

房子第一继承人其中一个死了并不影响房屋的继承,如果房产第一继承人的子女也死了的,还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果确实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者组织所有。

二、房屋法定继承人范围

1、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可以作为死者遗产的继承人在我国的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2、根据《民法典》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此外,依《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作为代为继承人。由此可见,夫妻、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如何认定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民法典》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只要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并没有全部去世,那么第二顺位人就不能继承房屋等财产,故此对于那些只是私了一个第一顺位人的情形,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继承。有继承财产资格的主体,若是不想继承财产,那你可以直接告知相关单位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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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死亡其财产由谁继承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人死亡时是适用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需要看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就适用代位继承,否则适用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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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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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去世其子女可以继承吗
能够继承,只要是第一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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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够继承,只要是第一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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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孙女D作为A的女儿,在A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A的继承份额。
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
既然,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A及A的女儿D。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D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
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女D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女D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未提及分配给D,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D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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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死亡其财产是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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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进行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第一继承人去世其子女是否可以进行继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能够继承,只要是第一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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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孙女D作为A的女儿,在A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A的继承份额。
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
既然,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A及A的女儿D。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D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
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女D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女D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未提及分配给D,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D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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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病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诉讼能力,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是什么 就继承的条件而言,除了以下几种是不能够继承的,其余的一些特殊情况才会有特殊条件限制。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2)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继承人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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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死亡其财产由第一继承人的子女、还有配偶、以及父母来继承,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者不存在的话,那么是可以由第一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还有祖父母来进行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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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第二继承人还能继承第二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放弃继承权的人不继承遗产,通常条件下,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弃时,便推定为放弃接受遗赠。被放弃的遗赠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时,即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主动放弃或法定期限届满没有表示接受而实际放弃遗赠的受遗赠人,不再承担遗赠人所附加的有关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二、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能否继承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自愿情况下全部放弃又不是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那么遗产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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