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不构成犯罪是一样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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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中止和不构成犯罪是完全不一样的,对于犯罪中止是属于一种犯罪的形态,同样也构成了犯罪需要接受处罚,而对于不构成犯罪是属于未能满足犯罪的条件从而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
犯罪中止和不构成犯罪是一样的吗?

一、犯罪中止和不构成犯罪是一样的吗?

犯罪中止和不构成犯罪这两者完全是不一样的;

1、犯罪中止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即使中止了犯罪行为,但仍然存在造成犯罪结果的影响,对社会仍然存在一定的危害,只是中止犯罪后,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进行刑事处罚。

2、不构成犯罪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但其违法程度较轻,还没有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犯罪程度或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属于犯罪,也就是虽违法,但不犯罪。

二、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中止是构成犯罪而对于不构成犯罪是属于不承担刑事处罚,对于这两种完全是属于不同的情形,从而在处理的上面也是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才能保障到案件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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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作为犯罪中止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也理所当然应当具有自动性特征。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自动性的主观内容是犯罪人自愿抛弃了犯罪意图,其客观表现是自动终止犯罪的继续实施,或者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所谓的自动性,应当根据行为人做出中止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在司法实践中切忌将其自动性绝对化,认为中止意图是在不受任何外界因素影响下所为。事实上,任何人在做出任何决定时都受到各种各样的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以,笔者认为不应该根据有无外界因素影响来判断自动性,而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外界因素的存在以及行为人对外界因素是否足以阻止其犯罪的反应来判断。
2.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彻底性表明了犯罪人停止犯罪的真诚性及其决心。当然,这里的彻底停止犯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是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实施的某个具体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在任何时候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以后在任何时候不再犯任何罪。
3.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两个阶段,开始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既遂三个点。在单独犯罪中,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判断并非难事。但是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开始犯罪行为的时间与作为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的着手时间经常不一致,容易导致认定犯罪过程的时空范围的模糊性。
4.有效性。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指行为人还必须有
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而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的有效性对共同犯人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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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被告人郑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
1、从客观方面来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行为,即具有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所谓准备犯罪工具,就是指搜取供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所谓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为进一步实施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包括:
(1)策划犯罪行动方案;
(2)勾结共同犯罪人;
(3)事先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
(4)追踪被害人,守候被害人到来或者引诱被害人到达犯罪地点;
(5)事先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6)筹集犯罪资金、练习犯罪技能等等。
2、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目的,即为了便于顺利地进行和完成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转为着手实施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规定,犯罪中止包括两种情形:
(1)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
(2)犯罪分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实际,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在2008年7月28日的犯罪形态属犯罪预备形态,而在2008年7月31日的犯罪形态属犯罪中止形态。在前一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阮某、林某、郑某进行了抢劫预谋,购买准备了3把西瓜刀、1条捆绳等作案工具,并选定了“信誉首饰”金店等作案对象,后因周围有摄像头、周边行人多等不适合作案而未予着手实施抢劫,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被告人郑某属预备犯。在后一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郑某虽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但因被告人阮某、林某预谋要劫财,被告人郑某害怕便放弃抢劫犯意,也没有实施共同抢劫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动地中止犯罪。不能以被告人郑某没有有效地防止被告人阮某、林某抢劫郑女的犯罪结果发生而否认被告人郑某自动地中止犯罪。
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区别其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和状态,分别给予其轻刑的量刑待遇: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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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不构成犯罪吗?
犯罪中止也是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中止行为应当根据犯罪中止时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罚,如果犯罪中止之前没有造成伤害的,那么可以免予处罚,如果造成伤害的则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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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随着世界范围内刑法理论的客观主义向主观主义的演变,刑法学家们的视角从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向以犯罪行为人为中心转变,因此,犯罪中止成为顺应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刑法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态,各种形态之间界限分明。
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区别其造成损害的不同程度和状态,分别给予其轻刑的量刑待遇:
(1)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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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放弃一样吗,犯罪中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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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构成犯罪中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不是在外力的强迫下所为,即使客观上存在可以继续作案的情形也未实施;适时性是指中止行为发生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才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效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单个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问题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则较复杂,有别于单独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相互补充和利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犯罪行为之外去分析,每个犯罪行为人由于其参与密谋犯罪的先前行为而导致其只有在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所密谋之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各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与密谋犯罪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实行行为而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则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不是在外力的强迫下所为,即使客观上存在可以继续作案的情形也未实施;适时性是指中止行为发生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才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效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单个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问题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则较复杂,有别于单独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相互补充和利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犯罪行为之外去分析,每个犯罪行为人由于其参与密谋犯罪的先前行为而导致其只有在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所密谋之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各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与密谋犯罪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实行行为而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则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不是在外力的强迫下所为,即使客观上存在可以继续作案的情形也未实施;适时性是指中止行为发生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才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效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单个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问题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则较复杂,有别于单独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相互补充和利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犯罪行为之外去分析,每个犯罪行为人由于其参与密谋犯罪的先前行为而导致其只有在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所密谋之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各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与密谋犯罪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实行行为而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则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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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1、时间条件: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2、主观条件: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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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退出是不是构成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动退出共同犯罪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构成犯罪中止应符合“三性”特征:即主动性、适时性和有效性。主动性是指行为人中止犯罪的行为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不是在外力的强迫下所为,即使客观上存在可以继续作案的情形也未实施;适时性是指中止行为发生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如果犯罪已经完成,犯罪结果已经发生,才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有效性是指行为人仅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不够,还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犯罪中止,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的也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单个犯罪行为的犯罪中止问题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则较复杂,有别于单独犯罪。因为共同犯罪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相互联系、密切结合,相互补充和利用,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其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割裂开于整个犯罪行为之外去分析,每个犯罪行为人由于其参与密谋犯罪的先前行为而导致其只有在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所密谋之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各犯罪行为人不仅要对其本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整个其所参与密谋犯罪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在共同犯罪的场合,犯罪一经着手,单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仅是消极地自动放弃个人实行行为而没有积极阻止其他共犯的行为和有效地防止整个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共同犯罪结果则并不断绝因果关系,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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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什么
犯罪既遂造成犯罪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既遂和中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若是依旧不知道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什么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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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和犯罪中止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才能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未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以至共同犯罪继续进行或者产生犯罪结果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如果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切断了自己在主观上客观上与共同犯罪整体的联系,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丧失了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力量,虽然其他共同犯罪人仍将犯罪完成,但是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已经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什么叫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什么意思,犯罪中止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第二枪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 a)符合时空条件。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状态。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 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终了。对重复侵害行为而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因此,第一枪的侵害行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止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c)符合有效性条件。由于其行为的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总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条件,故它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区分重复性侵害与一次性侵害的区分。重复性侵害行为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和危险犯中均没有这种情形出现,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复侵害行为,且是确定的故意。只有主观上是确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是结果犯才可作为重复性侵害行为看待,并且即使此种情况也未必都发生重复侵害(如只一枪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条件。应把打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场合,主观上行为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进一步完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枪似乎是未遂,但开枪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就会打到死方才罢休。这几次射击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倘若不如此,一枪未打中就是一个未遂,9枪未打中就是9个未遂。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认定未遂较符合刑法理论,认定为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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