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胜诉需要具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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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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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2、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工程款拖欠胜诉需要具备什么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竣工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果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质量经过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不应该支持。

2、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或者律师常常会就违法所得进行起诉。我们来看某挂靠工程款纠纷案例: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某施工单位。某项目经理起诉某施工单位,称其就某工程挂靠在该施工单位名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款为260万元。施工期间,该项目经理通过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方式支付了材料款、设备租赁款,通过转账给另一单位支付了民工工资。后来,在扣除施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以及税金总计6.55%后,他认为施工单位拖欠他剩余挂靠工程款 70万元。他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挂靠工程款70万元。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也就是项目经理不能证明他和施工单位之间是一个挂靠的关系,既然不能证明是挂靠,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的请求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后来,项目经理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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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工程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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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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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领、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模是指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和效益。例如工业项目的产品与生产能力,港口的吨位,铁路的长度,医院病床的床位数等。建设工程投资额一般是指设计任务书信算的投资中的建设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等。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技术要求及期限。  一项完整的建设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是很广泛的,要求由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外部建设条件资料,如电源及外部供电协议,外部运输协议,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货协议,经批准的能源报告等,需经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资料工程建设地区的气象及地震资料,有关环境保护和三废处理方面的资料等。  
(3)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质量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勘察工作的范围和内主要是选择厂址,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地质评价报告对场地内容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等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场地内建筑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等工作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设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主要是:初步设计,要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一步收集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建设项目作出合理的总体安排。国家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是达到具备编制施工图阶段设计和工程设方预算的条件,能够据此进行招标、承包、控制工程贷款等各项工作,达到组织主要设备、材料定货、进行施工准备等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施工固设计,耍把工程和设备的各个组成部分、布置和施工方法,以图样文字的形式加以确定,并编制设备、材料明细表和施工图预算。国家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是满足建筑工程的安装,满足生产设备、基础设施以及管线的安装,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程造价结算。  勘察设计的进度要满足工程建设总工期的要求。勘察设计的质量,要达到国家对各阶段勘察设计内容和深度所作的有关规定标准。但大致情况是,设计前期工作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10至15份,初步设计文件,交付10至15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交付8至10份等。  
(4)勘察设计取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根据《工程勘察取贫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数额。费用的支付方式,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20。”除合同定金外,初步设计完成交付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支付总金额的30施工图设计交付后,支付剩余的全部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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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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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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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工程发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具有筹建许可证。2、必须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必须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必须具有建设工程所在地块的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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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什么资料问题解答如下,
一、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时,应向人民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拖欠工程款的起诉要准备什么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一、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时,应向人民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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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初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程初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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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达到十年之久。拖欠太久的工程款,承包商经常因法律意识淡薄或碍于情面怕影响与建设方的关系等原因而错过诉讼时效。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
因此,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款协议等办法,使诉讼时效中断。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要准备什么材料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时,应向人民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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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起诉程序怎么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款拖欠程序要如何走 案例:2021年10月份有个姓何的老板请我的挖机去广西南宁那马镇一致村修一条乡村路的路基.可是等到这个路基修完了,那个姓何的老板跑了,到现在人都找不到了.后来我才知道!他是挂靠别人的公司去做的.过了段时间这个公司又自己下来再把这条路铺上水泥.现在我想叫这个公司要钱!可是他不承认,我可以告这个公司吗?我手里现在只有施工员给我结算的工程台班和工程款。 要告怎么告?是请律师还是我直接上去告?我是钦州人,而这条路是属于南宁良庆区的.我要到哪个去告他?这个程序要怎么走?首先我先找哪个部门?要不要写状纸啊!我是农村的不懂.而这个工程款也就1万多块钱而已 律师回答:可以直接告挂靠公司要求工程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纠纷仲裁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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