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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海关不承担查验赔偿责任
海关查验货物、物品赔偿虽然不以违法行使职权为赔偿的前提,但是,对于查验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损失,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海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海关查验赔偿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
(1)海关工作人员与行使查验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由于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3)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或者海关已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避免的。
(4)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和其他损失。
(5)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6)海关为化验、取证等目的而提取的货样。
二、海关查验赔偿
所谓查验赔偿,是指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海关查验赔偿是《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特有的赔偿制度,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以违法作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一种行政补偿,即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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