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适用中也存在证明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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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适用中也存在证明责任

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发挥作用的场所。在诉讼中,法官既要适用民事实体法来解决实体方面的争议,也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来处理程序问题,并且往往需要首先解决程序方面的问题。有时还会单独适用民事诉讼法来处理程序问题。既然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是确切无疑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诉讼法的要件事实,或者说作为适用某一诉讼法规范的前提条件是否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呢?如果同样存在真伪不明情形,那么是否也需要借助证明责任制度来处理和解决?

关于是否会存在真伪不明的问题,我们只要想一想双方当事人管辖问题上发生的争议即可明白。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甲住在A地,乙住在B地,该合同的履行地也在B地,发生纠纷后,甲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向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A地法院受理该诉讼后,乙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甲提交给法院所谓的补充协议根本就不存在,是甲伪造的。法院决定对该补充协议进行鉴定,但由于协议书本身的原因,鉴定机构无法对补充协议上被告的签名是否真实作出判断。此际,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呢?再如,在一起股权纠纷案中,被告败诉后,以原审中原告聘请的律师是由第一审法院的审判长向原告推荐,第一审的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如果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无法确定被告主张的这一情况是否存在,法院又将如何处置?

上述两个例子提出的问题都属于诉讼法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特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与民事实体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尽管在本质与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在许多方面仍然呈现出不同之处。只有充分认识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才能把握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理解与适用这一证明责任。

第一,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性质属于公法。明确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具有实践意义。对于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来说,由于它所具有的私法属性,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证据契约对证明责任的承担作出与实体法上不同的约定。但如果涉及的是程序法上的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公法属性,是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来改变诉讼法问题的证明责任。

第二,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要件事实。实体法中的证明责任,针对的是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而诉讼法中的证明责任,其针对的是程序法上的要件事实。例如,原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存在错误的司法文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等要件。在《民诉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原告提起这类诉讼应当提供证明符合上述要件的证据材料。对于这些要件,原告既要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也要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就这些要件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要件事实的存在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就将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将不利的程序法后果确定由原告承担。

第三,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适用不一定针对争议事实。造成这一差别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下文分析的仅有“两主体”参与的程序结构;另一方面在于民事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法院要对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已经参与了程序,且未对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也需要依职权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诉讼法证明责任的适用多数是在“两主体”的程序结构中进行。所谓“两主体”的程序结构,是指在这一程序构造中,只有一方当事人与法院两个主体。程序法中证明责任的适用环境则不同,程序法上的证明过程,往往与对方当事人无关,甚至是在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

第五,诉讼法中部分证明责任的适用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当事人承担的主观证明责任也比较轻。在诉讼法规范的适用中,法官具有主动性和职权性,有的诉讼法规范,即使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法官也有权主动予以适用。在无需当事人主张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就无需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即提供证据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使是那些需要通过当事人主张而适用的诉讼法规范,主张的一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与实体法相比也相对较轻。

第六,诉讼法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概率更小。其原因在于:首先,在实体问题上,法官面对的是发生在过去的争议事实,而在程序问题上,需要解决的却是当下的事实问题;其次,法官是否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同;再次,在部分程序问题的证明上,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比较低。

第七,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多数与证明责任无关。与实体法规范的适用和要件事实的证明紧密相关不同,民事诉讼法以诉讼程序为其规制对象,规定的是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诉讼行为的方式、时间、顺序。这些内容大多数不涉及证明责任问题。

上述特点解释了理论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适用中证明责任的关注度远不如民事实体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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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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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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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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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客体与诉讼目的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实现。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具有执行性和单方强制性,一经成立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行任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既便出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重新计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期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态,得不到实际执行,从而直接影响的管理职能,从根本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维护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定的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失去意义。
(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恒定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事诉讼则不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没有恒定性,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在民事诉讼中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如果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期间中断,极易造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逃避行政行为的约束,滥用诉权、复议申请权,把陷入持久被动的应诉工作中去,违背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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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是否属于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不是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手续: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房产是否算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是否属于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房产属于不动产,不是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手续: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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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存是否在虚假诉讼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中存是否在虚假诉讼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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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离婚时对权属不明确的房产如何处理,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从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离婚时对于权属不明确的房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
1、由双方协商房产的归属;
2、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通过“二次诉讼”的方式请求重新分割。关于二次诉讼请求重新分割房产是否适用时效的问题,本人认为,对离婚时权属不明但离婚后权属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的当事人请求予以分割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法上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形与《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同,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的行为。该项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一般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一样,应适用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银行存款证明冻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银行存款证明的含义 个人存款证明是客户因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经商或其他目的需要开具的资信证明。可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 中国银行: 开具方法: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单(折)到到任意联网网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存款证明,受委托人须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每开一张存款证明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 有效期限:一般来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限比较灵活(并不一定是一般说的3个月)。客户自订期限,开具存款证明后,银行将对该项存款做冻结处理,冻结的时间与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种类:只能定期。 其他说明:客户要求撤消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时,应交回存款证明原件后,中国银行方可为您撤消开证后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 二 、各大银行存款证明冻结办理的流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开具方法: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行未被冻结挂失的存款凭证(包括定期储蓄存单(折)、活期储蓄存折、凭证式国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每份收费20元;提前解除止付个人存款,每份收费20元。 有效期限:工行的证明期限也比较灵活:最短一天,最长一年,客户自订。开具存款证明后,银行将对该项存款做冻结处理,冻结的时间与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种类:灵活:活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国库券帐户均可办理。 其他说明:存款证明到期,个人存款自动解除支付。如要求提前解除支付,必须交回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委托书原件,同时出示原存款凭证,个人身份证件并填写个人存款提前解除支付委托书。 2、中国农业银行: 开具方法: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单、存折、银行卡、国债凭证,到任何一家农行办理该业务的网点,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如本人因故无法前来,也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此项业务。代理人除携带以上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持授权人的授权书和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收费标准: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帐户存款可根据要求出具相应份数的存款证明书,每份存款证明书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 有效期限:银行开具存款证明书的日期为客户办理此项业务的日期,申请开立存款证明书所涉及的存款的止付截止日期由申请人决定,并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上注明,如填写的日期为当日,则截止日为开证当日。 存款种类:用于办理存款证明书业务的存单为客户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各网点、机构的本、外币定、活期存单、存折,各类银行卡内的存款(金穗国际借记卡除外),凭证式国债均可以办理存款证明。 其他说明:客户在存款证明书止付期未到前要提取存款,必须先将存款证明书所有正本交回银行,办理撤消存款证明书手续。 3、中国银行: 开具方法: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单(折)到到任意联网网点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存款证明,受委托人须出示本人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费标准:每开一张存款证明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 有效期限:一般来说,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限比较灵活(并不一定是一般说的3个月)。客户自订期限,开具存款证明后,银行将对该项存款做冻结处理,冻结的时间与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相同。 存款种类:只能定期。 其他说明:客户要求撤消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时,应交回存款证明原件后,中国银行方可为您撤消开证后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的限制。
双务合同可否适用提存,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双务合同可否适用提存,怎么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双务合同可否适用提存,如何进行
双务合同中,如果满足提存条件的,也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提存。
提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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