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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资金的发放标准
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争取省级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县市区低保工作实际并综合考虑贫困人口数、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各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县(市区)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并相应增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低保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时划入低保专户,社会捐赠的低保资金也要全部转入低保专户。低保专户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低保资金的发放方式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一)县(市区)民政局按季向区财政局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二)县(市区)财政局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
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财政局提供的清册,在收到低保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低保对象的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低保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低保对象。
故低保一般以家为单位,而不以人为单位。低保金以家庭人口计算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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