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浏览10w+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02人
专家导读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主要包括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等内容。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一、对格式条款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

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不应将各个具体的订约环境或者特别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考虑因素,因为格式条款是为了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格式条款应考虑多数人,而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与利益。

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如果某个条款所涉及的术语不能为某个可能订约的相对人所理解,则应依据可能订约者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基础进行解释。同时,条款制定人在此种情况下不能主张该条款具有特殊含义。

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以后,订约人人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作人制订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订约人的理解为标准时行解释。

二、对条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释

合同法》第4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一规定有其合理性。因为,既然格式条款的由一方制订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尤其是条款制作人可能会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订约人的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订约人。

作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并不是对所有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适用的。只有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并且按照一般的通常理解仍然不能解释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对提供者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经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想到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有利于保护订约者的利益。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4k字,预估阅读时间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03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2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3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3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2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7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7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8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7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0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1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如何识别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
辨识格式合同条款,需注意其预先编纂、未经充分沟通和高度一致性。 同时,不得违反公平正义,不得免除或减轻责任,不得增加他方义务或限制权益,否则视为无效。格式合同特点包括面向公众发布、自主提前制定、定型化、书面形式和涉及商品服务交易的经济实力或市场地位差异。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合同格式怎么识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能识别合同的格式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如何识别合同中格式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能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识别格式合同条款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知识产权辩护词格式是什么
知识产权案件辩护词的格式是首先要写明辩护时的标题,在正文一共分成两段,第一段是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依据,第二就是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进行辩护。接下来的前言部分要声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下面就可以阐述自己的辩护理由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样能识别签订的合同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识别格式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由于前述三方面的特点,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二)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1条第2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作具体商议的,不属于一般交易条款。” (三)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在广州上班,对手公司用了我的知识产权创意,对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是怎么格式的?
[律师回复] (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这就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的内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是一样的吗?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是不一样的,对于格式条款就是属于为了重复的使用此格式而先进行拟定好的条款;而非格式条款就是属于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再来进行拟定此条款。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朋友两年前因为发明的东西申请了专利,感觉在自己身上发挥不到用处,就打算转让给别人,所以朋友想知道专利知识产权转让合同范本的格式
[律师回复] 你好,编号:_____________专利技术受让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中国,北京, 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为一方, 国 市 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为另一方;
鉴于出让方是 技术的专利权持有者;
鉴于出让方有权,并且也同意将 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制造权和产品的销售权 授予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利用出让方的专利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双方授权代表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 “专利技术”--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技术, 该技术已于 年 月 日经 中国专利局批准,获得了专利权,其专利编号为 。
2、“出让方”--是指 国 市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3、 “受让方”--是指中国 公司, 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 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4、“合同产品”--是指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
5、“合同工厂”--是指生产合同产品的工厂,该工厂在 省 市,名叫 工厂。
6、“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 折扣、税费、外购件等费用后的余额。
7、“专利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有关资料。
8、“合同生效日”--是指本合同双方有关当局的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
第二条、合同范围
1、受让方同意从出让方取得,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授予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权利。 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出让方授予受让方在中国设计制造合同产品、使用、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的许可权,这种权 利是非独占性的,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3、出让方负责向受让方提供合同产品的专利资料,包括专利的名称、内容、申请情况和专利编 号等,具体的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4、在合同的执行中,如果受让方需要出让方提供技术服务或一部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或原材料
时,出让方有义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让方提供,届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5、 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在合同产品上可以采取双方的联合商标, 或者标明“根 据出让方的许可制造”的字样。
第三条、合同价格
1、按照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和范围,本合同采用提成方式计算价格,计价的货币为美元。
2、 本合同提成费的计算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个月开始, 按日历年度计算, 每年的1
2月31日为提成费的结算日。
3、 提成费按当年度合同产品销售后的净销售价格计算, 提成率为 %, 合同产品未销售出去 的不应计算提成费。
4、在提成费结算日后10天之内受让方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向出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产品的 销售数量、净销售额和应支付的提成费,净销售额和提成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5、 出让方如需查核受让方的帐目时, 应在接到受让方根据第三条 4中规定开出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内通知受让方,具体的查帐内容和程序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条、支付条件
1、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提成费, 受让方将通过 银行 (此处为受让方的业务银行) 和 银行 (此处为出让方的业务银行) 支付给出让方, 支付中使用的货币为美元。
2、 出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按第三条 4中的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开具有关的单据, 受让方在 收到出让方出具的下列单据后30天内,经审核无误,即支付提成费给出让方:
(1)提成费计算单一式4份;
(2)商业发票一式4份;
(3)即期汇票一式2份。
3、按本合同规定,如出让方需要向受让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受让方有权从上述支付中直接扣 除。
第五条、资料的交付和改进
1、出让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受让方提供专利资料的名称、内容,以及出让方向中国专 利局申请专利的有关情况。
2、出让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将第五条 1中规定的专利资料交付给受让方。 (注:由于专利资
料都是现成的,因此要求出让方在签约时提交。)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产品涉及的技术如有改进和发展,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和发展的 技术资料提供给对方使用。
4、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其所有权属于改进和发展一方,另一方不得利用这些技术资料去申请专 利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六条、侵权和保证
1、出让方保证是本合同一切专利技术和专利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受让方转让,如果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时, 则由出让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 并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
2、出让方保证本合同中涉及的专利在合同执行期间是有效的和合法的。如果由于出让方的原因 导致专利提前失效时,出让方应将专利失效后受让方支付的费用偿还给受让方,并按 %的年息加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偿付给受让方。
3、在合同有效期间,出让方应按照中国专利局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专利维持费,以保持专利的 有效性。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发生了变化,出让方应立即将此情况以 书面形式告之受让方,然后双方再协商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第七条、税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受让方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负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征收出让方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出让方负担。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条款的格式形式,格式条款提示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48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一、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二、非格式合同的定义
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在合同解释上,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8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条款提示形式的格式,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条款的提示形式格式条款,除内容须符合公平原则外,还须依法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提示指格式条款提供人通过宣读、讲解、在书面材料别标出等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说明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的内容给予明白无误的解释,使相对人明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都是法律专门为格式条款提供人规定的义务,目的是使相对人不受其根本不了解的、又对其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的条款所拘束。一般来说,提示可采取宣读、讲解、声明、在书面材料别标出、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示等方式,只要能引起相对人对该条款足够的注意即可。“传统的个别商议合同本身即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内容的理解。但在事先印制好并代表了卖方愿望的标准合同场合却不能如是说。仅仅因为买方签署了标准合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已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因而接受了它们。”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确实了解,合同是在其真正了解该条款内容的基础上签订,在“书面印出”的情况下,“合理”的提示必须是以引人注目的特殊字体、在显著位置标出,从而使对方“一眼就能注意到”,或者是另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特别提请对方阅读该。目前实践中较多存在在门券、车票、收据、取件单上印制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的情况,其条款一般印在背面,字体和其他条款相同,完全没有“引人注目”的效果;在正面也没有“引人注目”的、指示相对人阅读该条款的内容;而且提供人在交付时也往往不会告知相对人特别注意该条款。对该条款就应认为没有依法履行提示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提示时间提示必须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进行。对于之后才知道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相对人有权不对该条款负责。英国奥雷诉马尔伯乐旅馆有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原告和其丈夫作为一般旅客住进了被告的旅馆。他们预付了一周的餐宿费,然后走进自己的房间,发现那里张贴着布告,其中有这样的条款:“若不将诸什物品交与女管理员加以安全保管,本店对于物品遗失或被盗窃概不负责。”由于旅店职员的疏忽,盗贼得以进入房间并盗走了他们的某些财物。上诉的判决认为,布告并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尚未见到该布告,因此被告应对失盗负责。我国实践中也较多存在在后才知悉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存在的情况,如购买了演唱会门票在入场时才发现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对此应依法认定为未履行提示义务。至于那些在发生纠纷以后才出示的内部规定,更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根据。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合同格式条款的知识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