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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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种类有房屋质量低劣、以次充好。没有齐全的房产权属证书这两种纠纷。房产继承需要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不足五年的房产要缴纳。5、5%的营业税(满五年的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润的20%或房价的1%)等费用。
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一、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种类有哪些?

1、房屋质量低劣、以次充好

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2、没有齐全的房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二、房产继承需要交哪些费用?

1、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不足五年的房产要缴纳5.5%的营业税(满五年的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润的20%或房价的1%)。

2、继承分成两种,一种是法定继承,一种是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指定的情况下,房子按照继承顺序传递和分配。如果有两个子女,但老人只想把房子给其中一个,那就需要提前立遗嘱,指定谁为继承人

3、继承时涉及的费用主要是房子评估费和继承公证费。房子评估费一般是房子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一般评估价会比市价低30%左右。所以一套500万市价的房子,评估费也就在1.8万左右。

4、继承公证费是按照评估价梯度执行,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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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名股东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为了保全一名股东的利益,一般通常的话都会签订一些协议,但是协议书怎么样才会生效,隐名股东协议协议书通常怎么样才是生效的,?有力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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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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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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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公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对这样的罪行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公诉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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