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一、关于征收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这个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几个环节,一个就是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这个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这个补偿里面老百姓能不能参与。这好几个环节里面,实际上这次的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后如果遇到拆迁赔偿不公怎么办的问题也知道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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