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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可以依法离婚,但是生活中一些情侣在结婚时恩恩爱爱,海誓山盟,在婚前婚内会签订一份“保婚”文书,而这份文书中还会添加诸如“谁提离婚,谁就净身出户”的协议条款,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杨某和刘某某在“保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且“保婚”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保婚”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于“保婚”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中,两个人走到一起确实实属不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没有感情可言,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从人情方面来说,尽量是两人商量合理分配,如果协调不成功,亦可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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