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其名下抵押房产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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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没有还款就死亡了,当初用来抵押的房产是过户到债权人名下,还是借款人的子女继承房子?首先要跟债务人继承人进行谈判,说明抵押给债权人的房产需要优先清偿债务,剩下的部分才是遗产,如果跟债务人的继承人不能协商好的,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回欠款。
债务人死亡,其名下抵押房产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跟债务人继承人进行谈判,说明抵押债权人的房产需要优先清偿债务,剩下的部分才是遗产,如果跟债务人的继承人不能协商好的,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索回欠款。而提起诉讼时,还需要清楚债务人的遗产是否已经进行分割,根据不同的情况争取回自己的利益。

债务人死亡,处理抵押房产有以下建议:

1、首先同数个继承人进行充分谈判,摸清各继承人对遗产抵押物的意图,阐明抵押给银行的房产须优先清偿债务,剩余的部分才是遗产,尽早达成有利于回收债权的高效变现抵押物或变更优势借款主体的便利模式。在谈判的同时须要掌握各个继承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为不能达成处置目标进而提起诉讼做准备。

2、在抵押房产继承处置不能得到数个继承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

(2)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确定具体的被告后,通过法院的判决和强制执行对设置的抵押遗产进行有效处置。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申请强制执行抵押房。

债务人用房屋抵押借款,在他意外死亡后,债权人处理抵押房产时,要先跟债务人的继承人协商好,表明抵押的房屋要优先清偿自己的债务。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抵押房产时,区分债务人的遗产是否已分割还有其他情况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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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两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晓,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根据婚姻法解释,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清偿。
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债权人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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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银行方面并不是的房产都能进行房产抵押贷款的,它对于借款人抵押房产的产权性质也是有要求的。在国家《担保法》里的规定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抵押。”
由于房产性质的多样性,这里就暂时先列举一下不能作为抵押的房产类型:
1.、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相关的不动资产
2.军队房地产一般是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的
3.目前含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类型
4.目前产权关系不清楚的房地产类型
5.目前被或国家司法机关等判定予以冻结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类型
6.处于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类型
7.目前尚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的共有房地产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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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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