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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注意该法条措辞“对认定为不违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这句话的意思表明只要被拆迁建筑不违法或者属于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那么都是可以争取获得补偿的。
无证建筑是否违法,是否属于超期临时建筑?
对无证建筑具体情形主要总结出了以下三类:第一类常见的无证建筑是指《征补条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此类建筑物在建造的时候并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要求,建成后至今未办证,相关政府部门也未要求补办相关证件,违法与否没有认定标准,因此该类房屋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帮助下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争取到合理的补偿。
另外一类比较常见的无证建筑是指被拆迁人在建造房屋之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主管部门同意其建造房屋,但在证件的制定发放上滞后,导致被拆迁户无法及时拿到相关证件。此种情形我们可以看作被拆迁户自身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申请相关证件的,只是因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其房屋为无证建筑,如果这种情况下,对被拆迁户的无证建筑进行强拆,并且不给与补偿的话,是有悖公允的。
最后一类比较常见的无证建筑是指被拆迁人在建造房屋时,应该通过而未通过合法的用地建房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房屋,在相关政府部门通知停止建造房屋的情况下,依然继续完成房屋建造。这种情形属于典型的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终究逃不出强制拆迁的命运,并且得不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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