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年满60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入职XX公司担任门卫。在一个夜班期间,他在门卫室突发心源性猝死。李某的女儿李XX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决定书。然而,XX公司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结果。但XX公司仍不罢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主张死者已达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并且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此情况下,李XX委托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张会玲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出庭应诉。
案件存在多个核心争议点。首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务工农民在岗突发疾病死亡,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门卫在岗期间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需要对具体事实进行准确判断。再者,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是争议焦点之一。最后,人社局工伤认定、县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关乎整个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
在诉讼阶段,用人单位全程否认工伤,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死者自身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与复议决定。这使得死者家属面临工伤待遇无法主张的风险。针对此情况,张会玲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应对工作。
律师精准引用最高法答复,明确进城务工农民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在工作岗位因疾病死亡,同样适用工伤保险规则。这直接击破了原告 “退休领养老金不能认定工伤” 的核心抗辩,为案件的裁判夯实了法律基础。同时,律师完整梳理了在岗猝死的事实证据。她整合了工牌、工作服、夜班排班记录、急救病历、死亡证明、调查笔录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了死者在岗值守期间突发疾病、当场丧失意识的全过程。这些证据完整满足了 “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 三项视同工伤法定条件,有力地证明了死者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张会玲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法庭释明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义务”。由于原告仅口头抗辩而无有效反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庭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此外,律师还全面核查了行政全流程的合法性。她逐一梳理工伤受理、限期举证、现场调查、文书送达、行政复议全流程手续,证实人社局、县政府从受理到作出文书均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与送达要求,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从程序层面阻断了撤销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经过张会玲律师的努力,法院全面采纳了第三人方的答辩意见。法院认定死者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未能举证推翻工伤事实,人社局、复议机关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工伤认定结论依法维持。
这起案件为类似情况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对于超60岁农民工在岗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拒绝认定工伤的行政纠纷,以及门卫、值守类岗位夜班猝死,企业以劳务关系抗辩工伤认定等情况,都可以从这起案件中找到处理的思路。同时,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均维持后,单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单位主张死者自身疾病、不属于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和正确的法律应对至关重要。东营广饶县张会玲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为解决此类工伤认定纠纷树立了典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