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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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一、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民法典》,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一般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二、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所以,关于未婚生子的抚养权,首先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综合条件来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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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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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如果子女的年龄较小一般会跟随母亲生活,如果子女年龄较大则会考虑到子女的意见。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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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未婚子女抚养权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如何判决,大致的介绍如下:
1、什么情况下,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2、一般情况下,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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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未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相关抚养费法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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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未婚子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跟婚生子女的认定标准都是一样的,如果父母双方不能协商确定下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话,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的规定,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哺乳期内的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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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诈骗罪未遂是如何认定的,诈骗罪未遂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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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抚养权怎么处理,未婚先孕抚养权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婚先孕在当代已属常见,未婚先孕因为没有法律方面的文件和保护,因此一旦两人发生争执面临分手,那么未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就是成了争执的焦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可以到有关部门协商,那么有关部门对于未婚先孕抚养权怎么判呢对于子女的归属问题,我国有抚养权的判定原则和依据。
一、未婚先孕抚养权的判定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b、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c、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夫妻双方离婚而导致家庭的破碎,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婚姻法确立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比如,住房情况、收入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情况都是考虑因素。
2、哺乳期内子女归女方的原则一般而言,在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应随女方生活十周岁以上,听取子女意见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社会生活具有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确定十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婚姻法确立了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原则。无论是未婚先孕还是父母离婚,首先最受伤害的就是子女,因此未婚先孕抚养权怎么判,主要看判给谁对子女的影响最小来宣判,一般情况下,哺乳期的和两岁一下的一般是判给母亲,而子女超过十周岁,有了自己的判断能力,那么就由子女自己选择跟随哪一方,总之,判断子女抚养权的主要是把对子女的伤害降到最小,尽可能的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未婚先孕,未生育,抚养费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思想都较为开放,固而未婚先孕的现象十分常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是未婚子女,父母依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若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可以向人民,对于未婚先孕抚养费怎么判
一、未婚先孕抚养权的判定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办理即由哪一方抚养,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生活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b、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c、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未婚先孕孩子抚养费怎么判关于未婚先孕的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的问题,对于未婚先孕的孩子来说,其出生时基于父母的过错造成的,孩子并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保护未婚先孕的孩子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利。一般而言,男方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能生活。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到。一般情况下会支持未婚妈妈的权利。在支持未婚妈妈的情况下,让男方也承担起孩子抚养义务。在之后的生活中由于母亲仍然负担不起孩子的生活费或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直接照顾孩子,到变更追加抚养费,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判决。我国的未婚子女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抚养费的确定也是根据婚生子的规定来计算的,具体来说,未婚先孕抚养费怎么判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以及结合孩子的实际需求来计算。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故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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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抚养权如何认定?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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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犯罪未遂的认定,强奸未遂能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认定
(一)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未遂能判几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未遂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1、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2、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3、1998年《解释》中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数额”是密切相关的,只是“数额”不是实际窃取的数额,而是盗窃者主观上追求的数额这种主观上追求的数额可能是确定的,即事先明知的;也可能是概括的,不确定的,但只要追求的数额事先是能够预见得到的,均不影响盗窃未遂的定罪审判实践中如果盗窃者追求的数额与被盗目标的实际数额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以实际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比较合理,也便于确认盗窃罪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能怎么认定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案情」
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
「评析」
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张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因此应定未遂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具备3个条件,中止的及时性,如犯罪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中止的自动性,如被告人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由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张某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综上,应定为中止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断。
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2、如果被告人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主观上认为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行为,或许出于真诚悔悟,或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慑于法律的威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自动放弃,也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占主导作用,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中止。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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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抚养子女,子女还需赡养吗
尽管父母抚养缺失可能使子女有权要求经济支持,但法律区分抚养与赡养。子女对失去工作或经济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即使父母曾不尽责。抚养责任可以寻求追讨,但不能成为逃避赡养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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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犯罪未遂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
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张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因此应定未遂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具备3个条件,中止的及时性,如犯罪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中止的自动性,如被告人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由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张某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综上,应定为中止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断。
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2、如果被告人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主观上认为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行为,或许出于真诚悔悟,或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慑于法律的威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自动放弃,也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占主导作用,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中止。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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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犯罪未遂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认定犯罪未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案情」
被告人张某1983年与被害人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好。1990年被告人张某由于外出打工与一发廊女勾搭成奸,后与其妻感情逐渐冷淡,至长期不归。1991年11月30日被告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1992年8月张某再次提出离婚,李某以割腕相威胁,鉴于此张某撤诉,但从此再未回家。1995年元月5日张某突然回到家中对妻儿甚是热情,次日晨5:30其妻到村旁深水井边打水,被告人趁机尾随,趁其妻低头向井里提水的一刹那,被告人张某拿起木棍对其妻背部猛击,由于用力过猛,其妻一头冲向井另一边的一堆大石块上,当即头部血流如注,被告人当时吓懵了,后将妻子送往医院,经抢救及时未死亡。
「评析」
此案对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张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因此应定未遂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具备3个条件,中止的及时性,如犯罪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中止的自动性,如被告人自己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由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张某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综上,应定为中止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要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分析判断。
1、如果被告人受意志以外的因素控制而停止犯罪即客观方面出现了使其无法实施终了的因素,如意外情况的出现等。主观方面出现了不能使其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如认识上的错误。总之,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占主导作用,使被告人被迫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未遂。
2、如果被告人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主观上认为完全有条件完成犯罪行为,或许出于真诚悔悟,或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或慑于法律的威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是自动放弃,也就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占主导作用,这种情况就是犯罪中止。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犯罪未遂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的形态,正确认定犯罪未遂案件,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手实行的认定
所谓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将毒药投放在他人饭碗中的行为,都是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行为人是否着手,是划分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的标准,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所在。如何认定着手,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为标准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行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出发认定犯罪的“着手”。折中说则主张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的“着手”。
我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对于如何认定犯罪着手尚未形成一种通说,而且似乎也不可能形成一种通说,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着手实行:
1、该行为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要结合犯罪实行行为特点去认定。
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从内部的结构上看,可分为单一实行行为和复杂实行行为。前者是法律要求一个行为就可构成犯罪的情况,后者是法律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单一的实行行为,着手就是开始实施这一个实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违反刑法条文的一系列行为,行为往往由一连串的动作组成,不能把行为只看作是一个动作。比如用枪,从拔枪、举枪瞄准到扣动扳机等一系列动作结合起来才是用枪的实行行为,不能只认为扣动板机才是实行行为。故对于由一连串动作组合而成的单一实行行为,其中最初的动作即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对复杂的实行行为而言,开始实施法律要求手段行为就可认定为着手。如抢劫罪中,犯罪分子只要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定手段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着手实施犯罪,并不需要犯罪分子接触到要抢劫的财物才算是着手。
2、该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即从行为是否可直接引起危害结果来认定。
着手实行行为的内容,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着手的情况下,行为已经具有造成客观损害的实际可能性,犯罪行为一经着手,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的情况,任其无阻碍地发展下去,就必然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预备行为则是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它只是为发生危害结果创设条件,其本身不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投毒,把毒已投入碗中,还未端给被害人时,如没有其他原因的阻碍,或自动倒掉碗中食物中止犯罪,该行为将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以它已经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而不能视为预备。
3、该行为人主观上的社会危险性和犯罪意图通过着手行为明显暴露出来,即从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中认定着手。
犯罪的预备与犯罪的实行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紧密相接的两个阶段,而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内容和起点,是区分二者的标准,所以只要对行为排除了预备的可能性就可认定为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的认定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犯罪没有全部完成。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存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准确表明了犯罪分子主观上的被迫性,是“想为而不能为”,它是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关于区别两者的标准问题,著名的佛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给我们以帮助。
犯罪未遂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的形态,正确认定犯罪未遂案件,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手实行的认定
所谓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例如,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将毒药投放在他人饭碗中的行为,都是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行为人是否着手,是划分犯罪预备和犯罪实行的标准,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所在。如何认定着手,目前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分。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存在明确的犯罪意图为标准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客观说认为,应当从行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出发认定犯罪的“着手”。折中说则主张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犯罪的“着手”,认为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并明确表露出犯罪意图时,才能认定为犯罪的“着手”。
我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对于如何认定犯罪着手尚未形成一种通说,而且似乎也不可能形成一种通说,唯一正确的做法只能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为在不同犯罪中的意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及其着手的特点,予以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犯罪分子是否着手实行:
1、该行为开始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要结合犯罪实行行为特点去认定。
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行为。实行行为从内部的结构上看,可分为单一实行行为和复杂实行行为。前者是法律要求一个行为就可构成犯罪的情况,后者是法律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之间有手段与目的关系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对于单一的实行行为,着手就是开始实施这一个实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违反刑法条文的一系列行为,行为往往由一连串的动作组成,不能把行为只看作是一个动作。比如用枪,从拔枪、举枪瞄准到扣动扳机等一系列动作结合起来才是用枪的实行行为,不能只认为扣动板机才是实行行为。故对于由一连串动作组合而成的单一实行行为,其中最初的动作即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对复杂的实行行为而言,开始实施法律要求手段行为就可认定为着手。如抢劫罪中,犯罪分子只要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法定手段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着手实施犯罪,并不需要犯罪分子接触到要抢劫的财物才算是着手。
2、该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具有直接的侵害性,即从行为是否可直接引起危害结果来认定。
着手实行行为的内容,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着手的情况下,行为已经具有造成客观损害的实际可能性,犯罪行为一经着手,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的情况,任其无阻碍地发展下去,就必然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预备行为则是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它只是为发生危害结果创设条件,其本身不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投毒,把毒已投入碗中,还未端给被害人时,如没有其他原因的阻碍,或自动倒掉碗中食物中止犯罪,该行为将可能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以它已经是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而不能视为预备。
3、该行为人主观上的社会危险性和犯罪意图通过着手行为明显暴露出来,即从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中认定着手。
犯罪的预备与犯罪的实行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紧密相接的两个阶段,而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内容和起点,是区分二者的标准,所以只要对行为排除了预备的可能性就可认定为着手。
(二)犯罪未得逞的认定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因为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从而犯罪没有全部完成。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存在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阻碍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准确表明了犯罪分子主观上的被迫性,是“想为而不能为”,它是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关于区别两者的标准问题,著名的佛兰克公式“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是犯罪中止,给我们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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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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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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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4、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给抚养费,离婚可以追究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抚养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孩子能够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父母具有孩子的抚养权利,同样父母也有孩子的抚养义务。父母要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并且结合国家制定抚养费标准对孩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还是会发生一些问题。那么,前期没给过抚养费的可以追究吗,怎么办一、前期没给过抚养费的可以追究吗,怎么办不会。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决不给抚养费的办法有: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提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到,让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国家制定抚养费的标准并不是强制要求父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只是帮助父母更好的履行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对于,前期没给过抚养费的可以追究吗这样的问题,我们要具体的分析情况,并且法律并不能对这样的行为给予强制措施。我们只能寻求办法进行解决,保障孩子的成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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