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松散交易模式十分常见,一旦双方未及时对全部往来账目进行清算,很容易留下陈年欠款的维权隐患,这类横跨数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往往卡在主体认定与诉讼时效两道关卡上,稍有不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失去司法保障。"
"这起发生在新疆的建材供货欠款纠纷,正是这类情形的典型缩影:供货方王某2014年向某前线生活基地改扩建项目供应工程材料,双方长期遵循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惯例,29万余元总货款中仅9万余元补签了合同并完成支付,剩余近20万元一拖就是多年。王某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债权未过时效,判决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对方随即提起上诉,再次抛出主体不适格、时效届满的两项核心主张。"
"针对这类跨时长、证据零散的民商事纠纷,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晓萍,有着系统扎实的民商事理论功底,能够从庞杂的碎片化材料中梳理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线索。本案二审阶段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此前积累的近800件案件实务积淀就成为了核心支撑,处理过大量建工领域上下游交易纠纷的马晓萍,敏锐捕捉到原审证据中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双方此前完成结算的9万余元货款对应的送货单据,签署人与案涉未结货款的送货签收人同为邱某,这一细节直接印证了“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交易习惯并非孤例,而是双方长期默认的合作模式。"
"作为第十届乌鲁木齐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马晓萍常年参与新疆本地法律服务行业的实务交流,对边疆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交易惯例十分熟悉,她没有机械套用买卖合同纠纷的形式要件规则,而是结合项目属地的行业普遍操作逻辑展开抗辩,指出案涉全部货物均实际投入该工程公司承包的项目,部分已结货款的支付流程足以反向印证,工程公司对邱某的收货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即便剩余批次货物没有单独签署书面合同,也不能否认实际成立的买卖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权利人存在起诉后又撤诉的情节,该行为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实践中不同地区的裁判尺度曾存在一定差异。拥有企业合规师专业资质的马晓萍,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适用有着精准的把握,她结合王某历年催要的录音时间线、前次起诉的立案记录等材料,清晰梳理出每一次时效中断的节点:从首次催款到提起诉讼、从撤诉后再次上门主张权利到本案起诉,整个时间链条没有出现超出法定时效的空档,工程公司主张的债权早已届满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作为新疆玖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马晓萍打造的“诉讼+强制执行”一体化法律服务模式,从案件代理之初就不只着眼于当下的判决结果,更关注后续债权落地的可操作性。在二审抗辩过程中,她没有纠结于零星的金额争议,而是协助当事人适度处分部分货款权益,把核心抗辩火力集中在付款主体与时效两个核心争议点上,最终帮助法院锁定了完整的事实认定逻辑,二审法院全部采信相关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也为同类陈年供货欠款纠纷划定了清晰的裁判参照:司法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以有无单独书面合同作为唯一标准,结合项目背景、长期交易习惯、货物实际流向等事实,足以判定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人持续主张债权、提起诉讼的行为,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不会因为时间跨度较大就直接丧失司法救济的机会。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