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义务是由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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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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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赔偿义务是由国家机关来承担,具体的承担者需要结合刑事赔偿者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来确定。也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只能是具体的国家机关,并且赔偿一般是只能是已经实际造成的损失。
刑事赔偿义务是由谁来承担?

一、刑事赔偿义务是由谁来承担?

刑事赔偿义务是由国家机关来承担,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

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严刑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刑事赔偿的方式有什么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支付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三)恢复原状。

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不管是公安机关、法院还是监狱的管理部门等,都是可能的需要承担刑事赔偿的义务主体,对于那些只是提出了想要获得赔偿请求,但是却并不能承担举证国家机关有错,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那么即使该请求被受理了,最后的刑事审判书,也会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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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三)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房屋出租后修缮的义务需要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出租房屋维修义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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