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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结算二审的权限
在二审中,对工程结算的审查,一般来说,仅仅局限于纠错。没有法律对二审中的工程结算做具体的规定。其实工程结算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一般应当在一审中完成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未在一审中完成举证义务,则在二审中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涉案结算证据不予采纳。
如果一审中没有进行工程结算,进入二审后,法院可以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二、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结算审核阶段
项目公司成本部在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前安排一审造价咨询公司对本结算进行图纸计算,待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后,一审造价咨询公司负责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有针对性的与施工单位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出具一审审计报告。一审造价咨询单位将一审审计报告、结算审核的成果文件上报项目公司成本部进行二审(原则上固定单价合同须经一审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公司成本部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一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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