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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工被砍、受伤,未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即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造成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应由侵权人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但是,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第三人不缴纳或者不能确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当然就没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付。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使劳动者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正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一样。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已经缴纳了医疗保险的劳动者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由第三人负担;(三)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到国外就医。医疗费用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第三人不缴纳或者不能确定第三人缴纳的,应当提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