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项怎么区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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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提供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格条款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可由双方协议拟定。例如,如果一方打算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则销售合同中的条款是主要条款;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必须在某一地点交货,那么条款就不是主要条款。
合同条款项怎么区分?

用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句子叫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清楚,条款之间不能有矛盾。那么合同条款的主要类型是什么呢?这是每个人都关心的问题。以下是法律在线编辑带给您的合同条款类别的内容。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1. 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条款缺失,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法》第十二条没有规定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但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的条款和第二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合同应该有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贷款合同中要有货币条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这一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提供的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格条款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可由双方协议拟定。例如,如果一方打算就交货地点达成协议,则销售合同中的条款是主要条款;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必须在某一地点交货,那么条款就不是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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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项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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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项怎么样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条款项怎么样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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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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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期借款人还部分款项怎么办?
借条是不存在过错的说法的, 借条只要是合法的就是永久有效的,对于超出借条中规定的还款期限未还款的,可以双方协商来进行还款处理,拒不还款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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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项应该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条款项应该如何区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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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中的条款项如何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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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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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一般是基于借款事实而产生;但是欠条则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譬如买卖、服务等。
3、区别的法律后果: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规定的还款期限起2年内主张权利。

2)举证责任不同: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鉴于,欠条和借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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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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