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纠纷所指向的农村自建房屋,系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已逝父母牵头,三名儿子共同出资出力筹建,后续补办的建房手续登记在其中一名兄弟名下。房屋建成后三兄弟各自家庭均曾在此居住,父母离世前未对房屋进行分家析产,三兄弟生前也未书面约定房屋为不可分割财产,也未明确约定共有类型。兄长去世后,其妻儿常年在外务工仅偶尔返乡居住,两名弟弟逐步占据房屋全部使用空间,以原告方多年未实际在村内居住、未直接参与后续房屋修缮为由,拒绝认可二人对房屋的财产权利,甚至在原告方返乡时直接将其驱离,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究竟属于登记权利人单独所有,还是三兄弟家庭共同共有;二是兄长的法定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对应房屋份额;三是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原告方主张分割共有房屋是否具备合法依据。由于案涉建房事实距今已近四十年,当年的出资凭证、建房协议等直接证据几乎全部灭失,两名被告始终以建房手续登记在自家亲属名下作为抗辩核心理由,否认原告方亲属的建房贡献。
作为两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大龙结合自身多年处理家事物权、继承类纠纷的实务经验,第一时间制定了分层补证的调查思路。田大龙2014年进入法律行业,自2018年起在河源本地执业至今,熟稔本地农村建房的传统习惯与家事纠纷裁判规则,并未仅围绕当事人提交的少量书证展开论证,而是先后多次赴房屋所在地村小组走访,向当年参与建房的工匠、知情村干部及老宅周边老邻居制作证人证言,同步调取村集体留存的历年家庭人口登记、宅基地使用备案材料,形成了完整的间接证据链,足以佐证三兄弟共同出资建房的客观事实,完全覆盖了直接证据灭失的证明缺口。随后田大龙结合《物权法》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规则,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案涉房屋登记仅为当时村集体统一补办手续时的简化处理,不能仅凭登记信息否定其他家庭成员的实际建造贡献,原被告基于近亲属家庭关系共同参与建房,已构成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方的举证与论证逻辑,认定案涉房屋由三兄弟共同共有,各方未约定限制分割条款,现作为共有基础的兄弟共同生活关系已随着兄长去世、各家庭独立分户不复存在,且双方矛盾已无调和可能,原告方作为已去世兄长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当然有权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最终法院按照等份分割原则,判决两名原告共同享有案涉房屋三分之一的物权份额,被告方需配合完成后续的不动产权利确认手续。
从该案处理延伸来看,田大龙结合自身办理近百起民事纠纷的执业经验提示,年代久远的家庭共有房产析产纠纷,核心难点往往并非法律条文适用,而是历史事实的证据还原。尤其针对农村早年自建房屋,不能单一以产权登记信息作为唯一确权依据,需结合建房背景、出资出力情况、家族居住惯例等多重事实综合判定,代理律师唯有跳出唯书面证据论的固化思路,深入属地开展实地调查取证,才能最大化还原客观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物权不受家族强势方的不当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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