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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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对于这一要件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称之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使用这一概念,直到1992年产品质量法制定时采用了通用的概念,即产品存在缺陷,这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

“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规定对产品之缺陷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其一“缺陷”是指“不合理危险”,系采纳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的“不合理危险”标准;其二规定“缺陷”是指“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笔者认为,该两个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不宜作为产品责任法的标准,应统一应用不合理危险标准。因为国家某一强制性标准是国家在一定科技水平下制定的,不可能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同时,市场上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国家也不可能在所有新产品投入流通之前,均制定相应的标准,尤其是涉及高新技术的产品,这样,高新技术产品无强制性标准,只能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相应地提高了新产品的判断标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实践中,可能出现虽然符合质量指标,但却具有危险性的情况。在此情形中,以何为标准,司法实践无所适从。“缺陷”包括三种: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最终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指示缺陷,指产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只是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正确区分上述缺陷的种类,对于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2、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之处。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多少?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1、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对上列各项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照常规赔偿、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致人死亡赔偿、扶养损失赔偿办理。例如,条文中没有例举的护理人员补助费、住院治疗的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致人残废的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都是应当予以赔偿的。如果认为《产品质量法》第32条没有规定这些项目,就不能予以赔偿,就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关于致人死亡的抚恤费,《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规定该项赔偿项目,而《产品质量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对残疾赔偿金和第42条对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项目都作出了规定。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抚恤金实际就是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称为慰抚金。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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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律师回复]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包括两点:

1)产品。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一般认为,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但作为粮种销售的农产品应属于产品,此外,不动产也不属于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

2)产品缺陷。我国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缺陷,有两条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一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经营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设计的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因原材料或配件存在物理不上的缺陷,可在装配成最终产品时出现某种错误,而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经营缺陷主要指制造者对其产品没有提供适当的警示与说明。
2、损害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也包括两点:(
1)损害。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其他重大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伤残。财产损害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所受损失。因为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应按合同责任处理,对其他重大损失法律未说明,应指精神损失。(
2)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证明有其特殊性。一般侵权案中,原告对因果关系的存在负完全的举证责任,而在产品责任案中,原告只要对因果关系证明到一定程度,即损害的发生与产品缺陷有关,法官即可根据情况,令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即可判定因果关系成立。
二、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有: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指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抵押、出质、典当等交易行为。如产品仍处于生产、仓储阶段,则不属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引起的,此时应由销售或运输者、仓储者负责。这一抗辩事由所免除的是生产者的最终责任而不是外部责任,即受害者仍有权请求生产者赔偿,而生产者仍应赔偿,然后再向最终的责任者追偿。
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4、时效抗辩。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但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和消费者起满10年,请求权消灭,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使用者的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使用者的过错引起的,如超过安全使用期仍使用产品,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注意事项使用产品等,则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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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商标侵权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呢
[律师回复]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生产的产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但是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买卖合同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达成,专利人可阻止他人购买侵权产品但无权要求必须购买其自己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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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侵权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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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作品如何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抄袭他人作品如何构成侵权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抄袭是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其次,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
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
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
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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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1、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作了界定,即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着不安全的,不合理的因素。如原理错误,结构设计不合理,设计参数计算失误,安全系数不充分等。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加工、制作、装配等生产过程中,未达到设计精度要求,或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致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指示缺陷是指产品表识应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未按规定附有相应表识,致使使用人遭受损害。
2、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损害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
财产损害,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支付的价金的损失,而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对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年7号),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侵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有条件的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是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产品侵权案件表现为商标侵权,或者专利权侵犯等犯罪事实,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诉讼来解决相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出了产品侵权的诉讼时效,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另外,涉及到标明了日期的产品侵权案件是没有诉讼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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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他人作品要怎样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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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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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
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
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
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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