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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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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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以及生命的生安再者就是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对于此罪只要构成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而对于严重的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到的必定就是公民的生命安全,或者是受到的财产损失,对于此行为也会存在违反了我国的建筑规定从而造成的伤害,对于此罪只要构成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责任,而对于会如何处罚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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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对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是需要相关构成要件成立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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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是学生我想找一下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是什么我不懂需要来找一下参考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什么,因为朋友不知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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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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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有了解过这方面的人吗,可以帮忙解释一下吗?越详细越好,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期的客观要件是什么呢?之前因为这个就吃了很多亏,不懂法律没办法啊,只好每次做事情之前都先查好,最好让自己少吃亏,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谢谢你们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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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无论是什么样的犯罪,其实法律中都是有构成要件规定的,而实际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其实就要从这方面入手,先看是否完全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然后再结合立案标准,这样就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那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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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所在的厂发生了,好严重的安全事故。因为工程的偷工减料造成的,想要问一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 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 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 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 本罪是单位犯罪, 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 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 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 ;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 犯罪客观方面 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 守罪则表现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 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 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 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要安全事件罪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 (1)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2)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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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 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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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工程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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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说明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
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
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实质解释
尽管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实施者是单位,但由于没有对单位规定刑罚,因而给了我们扩大解释的空间。为了充分体现刑法的,有必要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出发,根据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本罪中的“单位”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自然人的集合,从而将本罪主体解释为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的自然人。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规范。尽管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下文简称“本罪”)以打击工程质量犯罪,但由于该条对本罪主体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导致学界对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影响对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为此,本文拟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出发,就本罪的主体问题发表一点浅见,以求学界批评指正。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接了一个项目,我想问问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中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认定是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建设工程全过程中均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责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三名被告人实施了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职责的行为,其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
上海秦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轻钢结构、彩钢板的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等,无建筑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秦某系秦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初,被告人吴某在未审核建筑施工资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秦某签订工程合同,由秦某公司承建上海厨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帝公司)的门卫间改建工程。之后,被告人姚某作为秦某公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招募了蔡某、刘某等施工人员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4388号厨帝公司施工现场,在未对蔡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即安排蔡某等人进场施工。同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安排没有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刘某等人在二层顶(约
9.5米高)处铺设钢结构楼层板,刘某不慎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秦某提出政府的调查报告中认定系“一般事故”,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妥;姚某提出根据劳动法规定,“死亡1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吴某提出秦某公司曾承建其公司主厂房,其应该有资质的,且工程的安全事宜均有秦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第
一,秦某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系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厨帝公司不是直接从事项目施工的,相关的安全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故吴某对本起事故没有责任;第
二,吴某没有参与门房间改建,也没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适用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姚某、吴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三名被告人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建设方,违反安全管理法规,不履行及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最终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悖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姚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以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责任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被告人秦某、姚某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将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违章改扩建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主体要件符合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合同约定秦某公司承担安全责任,吴某没有直接参与现场施工,对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吴某不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结合案件事实,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1.建设工程安全责任认定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可见,建设单位负有进行报批并取得施工许可的责任,并且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的厨帝公司没有办理报批手续,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秦某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厨帝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显然是负有责任的。辩护人提出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而非厨帝公司负责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由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于建设工程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都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辩护人提出厨帝公司作为建筑单位没有参与施工作业而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上述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单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因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而转移或者免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的归属。辩护人提出的厨帝公司与秦某公司在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秦某公司负责而与厨帝公司无关的意见,不能成立。
2.主体要件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包括“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此条是《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条文修改后的表述,原条文规定的犯罪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修改后的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进行具体的描述,不再使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表述,而是突出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因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以上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人秦某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没有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告人姚某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招募施工人员,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吴某未经施工许可,将建筑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秦某公司承建,未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于事故发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综上,被告人吴某、秦某、姚某作为涉案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二、行为要件符合性:建设工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行为认定
根据前文分析,三名被告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而三名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还应进一步分析其行为要件。
1.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与结果要件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与结果要件的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方面,被告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也包括行业或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等。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形式不同。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吴某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审核建筑施工资质即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秦某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秦某没有取得施工资质而承接建筑工程项目,没有对蔡某、刘某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即安排进场施工,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姚某招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做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安排无证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施工人员坠地死亡,姚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
另一方面,被告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刑法对本罪规定了“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两个标准,但只要具备其一便构成犯罪。对于“重大伤亡”的理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两高2007年2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规定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本案中,施工人员刘某坠落至地面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上就是对于问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法律方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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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客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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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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