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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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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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以及生命的生安再者就是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对于此罪只要构成就会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拘役,而对于严重的就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涉及到的必定就是公民的生命安全,或者是受到的财产损失,对于此行为也会存在违反了我国的建筑规定从而造成的伤害,对于此罪只要构成必定就要承担刑事的责任,而对于会如何处罚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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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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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你好,我是学生我想找一下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是什么我不懂需要来找一下参考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两者都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单位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却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按不构成犯罪处理,或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按有关建筑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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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关于建筑方面的管理的制度,而这个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下文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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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我国许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协调举办,在此情形下,必须分清群众性活动是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分举办还是以地方政府或政府名义举办,如果是前者,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中作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后者,具体承办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是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行为。本罪的行为形式是,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惯例,行为人负有义务采取行动排除在公众活动场所发生酌法益侵害或法益的侵害危险性,且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
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具体规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1993年6月30日发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2年9月2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根据《关于加强公园、风景区游览安全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公园、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报请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成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根据场地的容量,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严禁超员售票;对场地内的通道、阶梯、桥梁、出人口等容易发生意外的部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组织疏导群众;要组织机动力量,防止和及时妥善处置踩死踩伤人、坍塌、火灾等事故。对于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危害群众安全的活动,要一律严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中则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要加强对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公园和活动主办单位要对安全负责。要合理控制公园、风景区在节假日的游人总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作了具体要求,该法第13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了规定: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上述法规是作为义务的来源,对其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安全责任人等主要负有以下义务:向公安、消防、交通等主管部门申请,并接受安全检查;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方案;保证公共场所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人员;合理控制群众性活动的参加人数等。
②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这不仅是犯罪的一般要求,也体现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精神。
但是义务者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能力,在判断上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首先,平均人标准,即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的处境中能否履行作为义务,以其能否履行来判定行为人履行该义务可能性的有无;平均人标准提供了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但是它带有推定的性质,以至于在行为人能力低于理性的一般人时,仍然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无异于强人所难,难免失之不公正。
其次,行为人标准,即在行为人所处的具体情景下,考察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该标准能够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各别因素,有效地避免平均人标准所可能带来的强人所难的困境,但是行为人标准,缺乏一个客观、明确的判断基准,赋予了判断者太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易于陷人对行为人同情的理解当中,以至于在行为人未能履行作为义务的任何情形下,都能发现使其难以为之的因素。
最后,折衷标准,即以平均人标准为主,同时兼顾行为人的特殊状况。在此标准下,如果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境中能够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原则上就判定行为人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行为人的理性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时,则排除上述判定,认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折衷标准是在平均人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吸收行为人标准的合理要素得以形成,它既承继了平均人标准的长处,也避免了其明显的缺陷,因而逐步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因而,在判断本罪中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是否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时,我们也应该坚持折衷标准,但是考虑到本罪的是发生在业务领域,而非日常生活领域,应当注意的是在考察理性的一般人在行为人情景中的履行义务能力时,这里的一般人不是日常生活领域中的一般人,而是在相同领域里从事安全防卫工作的一般人,即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如果具有平均能力的行为人的同行具有该能力,就能肯定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除非其能力明显低于该同行。
③未履行作为义务。未有效履行作为义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负有义务的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主要表现为:
A.未向主管机关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B.不顾场地容量的限制,超员售票,以致参加活动的人数失去控制,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三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四万人。
C.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游乐设备以及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
D.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E未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未落实安全承包责任制,傲到安全保卫工作有专人负责,分工不明确,责任无法落实等。根据公安部《群l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另一种情形是,尽管行为人也实施了预防与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满足法律对作为义务履行的要求,以至于必须被视为未履行的情况。
(2)结果。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严重后果,是指使公私财产,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上述严重后果是构成I本罪要9非罪的界限,不存在该结果,不能成立犯罪。
(3)因果关系。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所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是由于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的,与义务人的不I作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让义务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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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什么,因为朋友不知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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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客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污染环境犯罪,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国家、单位、公民的环境权益。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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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什么?有了解过这方面的人吗,可以帮忙解释一下吗?越详细越好,在这里先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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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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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期的客观要件是什么呢?之前因为这个就吃了很多亏,不懂法律没办法啊,只好每次做事情之前都先查好,最好让自己少吃亏,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谢谢你们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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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是设计单位如何违反国家的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因而造成非常重大的安全事故的,对于直接责任人,将会对此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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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之前朋友见了一项工程然后一切都好好的但是前阵子发生了重大的安全事故请问一下大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是怎么分呢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在1979年刑法中, 并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般都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由于建筑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增设 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论处。例如 新建房屋,由于工程质量低劣,突然倒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就应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如果在建筑施工中,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我 认为仍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例如,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苏某、陈某、王某在承包建造一个加油站工程中,为了提前竣工,竟置安全规章制度于不顾,在未按要求设 计、制作支架的情况下,指挥工人违章进行浇灌加油站屋面混凝土作业。但支撑加油站屋面模板的支架太小,其承受力不足以撑住模板的重量。该队质量安全员发现 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苏某等人提出按规定加固支架的意见。但苏等3人置若罔闻,继续违章指挥施工。由于原支架超负重,屋面模板突然倒塌,造成5人死亡,3人 受伤,经济损失3万余元。本案中的重大事故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以致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我认为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我一个朋友所在的厂发生了,好严重的安全事故。因为工程的偷工减料造成的,想要问一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 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 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 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 本罪是单位犯罪, 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 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 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 ;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 犯罪客观方面 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 守罪则表现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 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 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 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要安全事件罪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 (1)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2)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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