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 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 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 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与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 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 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 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 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 本罪是单位犯罪, 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 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 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 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 疏忽大意的过失 和 过于自信的过失 ;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 犯罪客观方面 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 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 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 守罪则表现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 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 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 犯罪客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