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能要经济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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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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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有一种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要想获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只有一种情形可以获得,那就是你符合休假条件并提出,单位木有安排你在当年度休年假,而你的行为不违法规定第七条者,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这个前提是不是单位有意忘记安排,若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无法安排的,单位有权跨1个年度进行事后补假,这种情形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年假不休能要经济补偿吗?

关于年休假问题,首先我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是怎么说的,然后再来看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不同的年休假形势会对我们是否可以直接向企业讨要年休假福利是由各不相同的,所以大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来具体处理较为妥当。

第一,我可以申请休年假吗。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这个请注意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连续指的是职工劳动者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达到12个月以上不中断的记录,这个记录不会因为其变换工作单位而消失,只要你能证明自己确实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或以上,就可以依法享受到带薪年休假;根据规定如果你当年已经休完年休假然后跳槽到新单位申请的年休假不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只要记住一条,就是你能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已经连续工作达到12个月或以上,就可以申请休年假。

第二,单位决定你何时休假。当事人达到要求并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的,由单位进行安排休假,原则上年假需一次性休完,中途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合并计算,不再另外补假。同时《条例》和《办法》中明确了得到这项福利的前提是单位进行协调安排,而不是只要当事人提出休假就可以马上休假的,所以只要单位已经安排了你休假,而你拒绝的就无法申请经济补偿。

第三,单位有权取消你当年年休假。根据规定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就无法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比如:人民教师、教职工等。

从这条规定中,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我们不符合当年年休假规定,单位经过审查后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有权不予批准你的休假申请,你也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第三,只有一种情形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要想获得年休假经济补偿金只有一种情形可以获得,那就是你符合休假条件并提出,单位木有安排你在当年度休年假,而你的行为不违法规定第七条者,你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这个前提是不是单位有意忘记安排,若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无法安排的,单位有权跨1个年度进行事后补假,这种情形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第四,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金依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管应休未休天数几天,均要按照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工资报酬进行记算补偿,而且要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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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并不是所有的未休年假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比如仅以未支付年假法定补偿工资即200%工资的部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将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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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经济补偿吗
[律师回复] 员工以公司未发放给予年休假或未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能否受到法律支持未休年休假的,需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颇有争议。以下就此进行讨厌,员工以未休年休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的被表述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非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这就表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因为归根结底,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作经济补偿金的第二次罚。
其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劳动报酬是一个概念,那么其主张应该是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但是仲裁和的操作已经否定了这一点,年休假受一年时效限制。深圳宝安判决书节选(已隐去原、被告姓名):关于支付2010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2317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其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原告当庭表示被告已发放一倍工资,实际上尚欠另外的二倍工资未发放,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入职,依法应于2011年4月25日方可享受年休假待遇。至于原告的工资结构、金额,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工资待遇,即2010年4月25日至2010年7月为1500元/月,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为1800元/月,2011年2月后为2100元/月。据此,可算出被告应向原告发放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11月2日的年休假工资差额为420元(3天×2100元/月/30天×2)。再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源还是没有让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年休假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之中。
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权利对企业的限制极大,更应该慎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造成权利的滥用。综上所述,公司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不足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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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休年休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员工以公司未发放给予年休假或未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能否受到法律支持未休年休假的,需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颇有争议。以下就此进行讨厌,员工以未休年休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的被表述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非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这就表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因为归根结底,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作经济补偿金的第二次罚。
其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劳动报酬是一个概念,那么其主张应该是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但是仲裁和的操作已经否定了这一点,年休假受一年时效限制。深圳宝安判决书节选(已隐去原、被告姓名):关于支付2010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2317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其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原告当庭表示被告已发放一倍工资,实际上尚欠另外的二倍工资未发放,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入职,依法应于2011年4月25日方可享受年休假待遇。至于原告的工资结构、金额,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工资待遇,即2010年4月25日至2010年7月为1500元/月,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为1800元/月,2011年2月后为2100元/月。据此,可算出被告应向原告发放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11月2日的年休假工资差额为420元(3天×2100元/月/30天×2)。再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源还是没有让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年休假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之中。
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权利对企业的限制极大,更应该慎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造成权利的滥用。综上所述,公司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不足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者离职前休病假,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者离职前休病假,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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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假,能要经济补偿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职工未休年假,能要经济补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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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补休能否代替年休假,休产假与年休假冲突吗?
[律师回复]
一、补休能否代替年休假国家法定假日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才享有的;不过,两者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日,都具有强制性。劳动者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休,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只有极少数情况才可跨年度休,但只能跨1个年度,而不能攒起来集中休。对于带薪年休假,除非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可以占用其年休假时间,但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来支付每日的报酬,作为占用年休假的补偿,而不能在事后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奖励游”等更接近于属于单位福利,是单位给安排的,不享受就没有了,而年休假是劳动者自主控制的,这是休息权的核心,因此“奖励游”也不能代替年休假。
二、休产假与年休假冲突吗“年休假与婚假、产假,并不冲突。”相关专家表示,从现实意义上讲,婚假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一辈子只有一次;而产假则是为了劳动力再生产、为了人类繁衍而设定的,都是必需的。从法律意义上讲,婚假、产假是国家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其法律效力高于颁布的《带薪年休假条例》,因而婚假、产假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休产假、婚假,并不会冲抵其年休假。休年假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有的用人单位却想方设法地阻碍职工休年假。有的劳动者不了解补休能否代替年休假,白白被用人单位坑了也不知道。从上文我们能看出补休是不能代替年休假的,而休产假、婚假与年休假也不冲突,不能冲抵。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劳动者不知道怎么应对,可以来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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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解除劳动合同,可否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员工以公司未发放给予年休假或未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能否受到法律支持未休年休假的,需要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能否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颇有争议。以下就此进行讨厌,员工以未休年休假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
首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应支付的被表述为“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非是工资或者劳动报酬,这就表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因为归根结底,年休假并非一定会成为“钱”,还是一种假期,一种休息的权利。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方面是出于对有的公司特殊情况的考虑,另一方面300%本身也包含惩罚的含义。既然对这一情况作了罚,自然不能再以同一理由作经济补偿金的第二次罚。
其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与劳动报酬是一个概念,那么其主张应该是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的。但是仲裁和的操作已经否定了这一点,年休假受一年时效限制。深圳宝安判决书节选(已隐去原、被告姓名):关于支付2010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2317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对其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依法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被告未支付原告2010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原告当庭表示被告已发放一倍工资,实际上尚欠另外的二倍工资未发放,本院在此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原告于2010年4月25日入职,依法应于2011年4月25日方可享受年休假待遇。至于原告的工资结构、金额,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工资待遇,即2010年4月25日至2010年7月为1500元/月,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为1800元/月,2011年2月后为2100元/月。据此,可算出被告应向原告发放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11月2日的年休假工资差额为420元(3天×2100元/月/30天×2)。再次,由于公司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公司“付钱”替代。这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派生,公司有选择的权利,公司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源还是没有让员工休年休假。而未休年休假并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之中。
最后,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来看,劳动者主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项权利对企业的限制极大,更应该慎用,不应随意扩大解释。如果将未休年休假也适用这一条的话,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员工故意不休年休假,将来可以随便辞职,还能要求经济补偿金。造成权利的滥用。综上所述,公司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不足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公司规定病假要休年休假,请病假要不要先休年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确认了病假,分三种情况说明: 1、在单位统筹安排的年休假之前发生的病假:不能先用年休假来充抵。理由:病假是病假,年休假是年休假,两个假别是不一样的,病假有待遇(病假工资),年休假是带薪的,如果病假先用年休假来充抵,就相当于剥夺了员工享受病假的权利。 2、正好在年休假期间,发生的病假,只能是按年休假来处理。即:如果正好在五天的年休假里面,正好是有其中的四天生病了,那只能是按年休假处理,不会再另给四天的年休假(而四天是病假工资)。 3、若职工当年的病假累计达到某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治病休息的时间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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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济补偿金休病假的怎么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般经济补偿金休病假的怎么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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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经济补偿金休病假的怎么算?
一般经济补偿金休病假是会按劳动者工作的年限来进行计算,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会按百分之四十的工资计发;对于已满工龄一年不满三年的,那么就会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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