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包含哪些方面的限制?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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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包含哪些方面的限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包含哪些方面的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由于这种撤销具有任意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有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限制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可以任意撤销的,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并且撤销必须在证明财产转移之前作出,如果已经赠与并且将财产进行转移了的时候是不可以撤销的,也没有这个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赠与人无正当理由转让之前,赠与人无报酬的赠与或者不履行道德义务的权利。因为撤销是任意的,不加限制的,赠与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赈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受赠人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捐赠人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民法典”(要求交付的捐助者)礼品与救灾的性质的合同、扶贫和其他社会福利、道德义务或合同公证礼物捐助者不提供受益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财产作为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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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包含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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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何俊辉:《论赠与合同的撤销与拒绝履行》,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年第8期。)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避免将来后悔。
签订赠与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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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合法吗?
[律师回复] 廖某被A公司录用为销售经理,在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公司与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注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并入工资中每月发放。2年后,廖某提出离职,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补偿金已在工资中发放为由不予支付补偿金。对此廖某只是口头,然后默默离开。2个月后,A公司在得知廖某加入竞争对手公司并为竞争对手拿下一个大单后,对廖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廖某赔偿经济损失。那么,请问:
1、A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案例解析】
1、A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A公司与廖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对该约定是否有效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同。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案例中的约定明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
2、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是否成立A公司提起的劳动仲裁不成立。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于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具有补偿金性质。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在廖某离职后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A公司没有承担支付补偿金义务,相应也不享有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
3、对于竞业限制期内的离职员工该如何真正做到“限制”呢为了达到在竞业限制期内真正做到“限制”离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相关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一旦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劳动者不诚信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撤销权行使期限五年和一年的区别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有1年和5年,这 两者是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的规定:
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如果虽然存在合同撤销事由,但债权人不知道的,则债权人如果在该撤销理由成立后的五年内知道的,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如果过了五年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不管债权人是否知道该撤销理由,债权人的撤销权均消灭。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三、撤销权法律特征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合同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合同仍为有效,当事人仍受合同约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与无效合同不同。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确定的、当然的无效,更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补正而成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是不确定的,只有在有权人追认后,方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已生效的,仅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使合同无效。
3、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这是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又一区别。无效合同由于其内容上的违法性,对其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会主动干预,宣布合同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四、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在行为撤销前,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一种财产状况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销权又使之处于一种随时有可能被撤销的不稳定状况,不利于巩固现存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维护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始终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是个威胁、制约,权利是要积极行使的,消极对待权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
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这个期间的性质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逾期则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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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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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何时可以撤销赠与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赠与人何时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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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房子有限购限制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赠与房子有限购限制吗?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政府出台的各类房屋限购政策可谓是难倒了众多人。于是有人想出赠与的办法,赠与房产是否不受限购限制呢
首先限购政策在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不是采用统一标准。但是,一般来说,通过继承、遗赠和直系亲属之间赠与等非买卖途径取得住房的,不属于住房限购范围。也即是说,房产赠与不受限购限制。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房产赠与并不受的限购政策的限制,但是,取得的住房将计入自有产权住房套数。这可能将会对受赠人后续购房产生影响。
举一个例子,比如当地要求个人名下住房不得超过两套。若你名下已经拥有两套房产,别人再赠予你一套房子,这是不受限购限制的,这个赠与房屋可以过户到你的名下。但是,如果你本身只有一套房产,然后受赠一套,就共有两套房产了,你就没有再购买其他房产的资格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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